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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郭广辉等人合同诈骗案庭审中,其辩护律师辛本华多次提出管辖、回避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均被法庭当庭驳回。程序性辩护乃重要辩护事项,为何辩护律师提出后,基本不被重视且不被采纳,难以发挥辩护功效——辩护失灵。经笔者思考,大概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惯性
在中国的法庭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习惯让不少法官不重视程序性辩护。一些人认为程序辩护是为实体辩护服务的,只要实体上没问题,程序违法或者程瑕疵可以忽略不计。笔者曾与某高级法院刑事庭副庭长讨论时,该庭长直言不讳的讲:我们不太重视程序问题,实践中主要看实体是否真实和正确。因为程序错误被发回重审的案例少之又少。但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办案机关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劳动”,又何谈实体公正,这是郭广辉案件中管辖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地方,国有大型企业是当地重要的财政来源和经济支柱,当地党委、政府均会予以特殊保护,前几年不少地方出现争管辖权问题就是地方保护的体现。这些年由于经济下行的压力,不少地方出现的“远洋捕捞”、“近海捕捞”等趋利性执法问题,便是这种体现。在郭广辉案件中,报案过程中出现的“以刑促民”、追回货款可以使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因此本案中的“管辖权异议”具有排除地方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效果。在孝感法院以外的其他中级法院审理,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可接受性。当地党委、政府和公检法机关与作为当事人的企业共进退,且公职人员的工资来源于该企业上缴的税利,这样办案机关就会与本地当事人之间均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的幌子下,就会出现违法办案情形,管辖、回避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就显得必要。
二、合议庭“拉偏架”
在郭广辉案件中,凡是公诉人钱伶俐提出的申请均会被法庭采纳,凡是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无一例外被驳回。审判长“重公诉轻辩护”思维习惯、长期合作形成的共同职业利益和法官、检察官的同质化,使得合议庭更容易倾听和采纳公诉意见。在郭广辉案件中,审判长不经意间用语称辩护律师是在“扯”,明明是程序性辩护却被说成“扯”,这既反映了法官的专业素养,也说明其骨子里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既然你是在“扯”,为什么要采纳你的意见呢?在郭案中,审判长“拉偏架”问题相当突出。如此一来,《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要求的审判者“平等对待诉讼各方”的规定如何能够实施,司法的公信力又怎能获得提升?本案中的辩护律师大都来自外地,旁听人员中除了黄麦岭公司员工外,大多来自外地,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来自十多个省市的刑辩律师。因此本案审理的公正性系观测孝感司法公正程度的“试金石”和“检测仪”。特警进入法庭执法、占坑式旁听、休庭期间将看不惯审判长行为的旁听群众强制带离法庭、甚至殴打旁听群众导致其血压飙升和伤痕累累,均是法庭上出现的一幕幕乱象。这样的法庭,如何让人敬畏?如何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又如何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审判权无法独立公正行使
本案中明明存在政法委领导下抽调各办案机关组成的专案组,审判长仅凭当事人的电话陈述,就否认专案组的存在,是不认真核查和袒护本地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体现。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专案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办案组织。如果由检察院分管批捕、公诉副检察长担任专案组长,他能不起诉吗?职能分离、管辖分工、裁判权独立又如何能够实现?如果当地的党委领导和政法委领导指示,在按期完成“领导交办任务”中,除了按照上级领导意愿“强推庭审”或者罔顾事实、判决有罪外,还能指望其有所作为吗?法官在公检法共同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怎能指望其背叛共同体利益,得罪公安干警和检察官呢?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这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程序性辩护为何失灵。因此,本来是正常的“控辩冲突”却演化为现实中愈演愈烈的“审辩冲突”。难怪一些专业人士指出:能决定本案结果的人都没有坐在法庭上。法庭只是在“演戏”,有时候真为法官感到悲哀,本案中确实难为了各位合议庭成员,两头受气。所以,如果没有强大的心理承受力和自控能力,就不要轻易做法官。笔者早早选择逃离,今天看来还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自己说了不算,甚至还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审判别人的人也可能被别人审判。因此公正办案就是在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未来和家人。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不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吗?你的官阶再大能大过当年的沈副院长吗?错案追责和终身追责,应当促使各位法官谨慎和警醒。讲政治首先就是要“依法办案”,上级和领导并未让你“违法办案”,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客观、理性办好案件。今天你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其实就是保护自己的安全。望办案法官不为外部力量所左右,尊重证据和事实,将该案办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四、不懂程序性辩护运行的基本原理
在郭案中,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辩护方只需承担提供线索的责任,对控辩双方在程序性事项上的要求是不同的。为什么如此,道理即在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善于滥用权力,直到遇到边界时。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非法证据排除的设置就是“一种边界”。据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作为私权利的辩护律师未提出取证合法性要求,其提供的证据仅具有相关性和客观性“两性“,而不需要“合法性”要件。要求辩护证据也像控诉证据一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护方。这在学界已经是常识和共识。然而,在本案中,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均不明白这一道理。是真不明白还是装糊涂不得而知,因为你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可以说,通过六天的庭审,程序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对庭前会议报告没有听取各被告人意见、不当分案和分案决定缺失、庭审顺序跳跃和颠倒、对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袒护、对诉讼代理人的错误言论不加制止、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不让诉讼代理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和调取新证据的申请不予理会、特警值庭等等,正如不少人所说“此案审理乃程序违法之集大成”。孝感,乃孝道之乡,但你对辩护人和旁听群众并不“厚道”,给人一种名不副实的感觉。孝感中院:你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后续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作者:韩旭,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本案被告人郭广辉辩护人之一。经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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