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老师是甘肃某高校老师,与单位约定脱产培训,不幸因病在2024年1月去世,但是无法认定工伤,丈夫去世,妻子目前无业,无法认定工伤意味着一分钱的赔偿也拿不到。单位说已经积极配合当地人社局做认定,但是人社局说经过调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跟认定工伤对不上。人社局说该老师其实已经提前结束了培训,所以不予认定工伤。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工伤认定案件,笔者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
对于这个家庭的遭遇很同情,大学里讲师和副教授、教授的工资差别巨大。讲师四五千块。教授肯定收入高还代课少。这个老师拼个博士也是为了生活、职业所迫,很可惜。这个年纪要是评上教授也只能说还好吧,不算老也不算太年轻。
![]()
至于能不能认定工伤,社保现在的规定非常严格,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那个崔丽丽案,最后也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按法理,是可以被认定的,但是按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恐怕不行。这里边需要确认以下几件事:
![]()
一、脱产培训算不算上班?
算。脱产培训期间,你仍然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照发、社保照缴,这段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这位老师有培训协议,这一条是符合的。
![]()
二、工伤怎么认定?
★关键看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一)能认定工伤的情况:
1. 单位组织的培训——公司安排你去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外出考察学习,这些培训与工作直接相关,在培训期间受伤,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
2. 培训场地内受伤——比如在培训教室、培训中心因设施问题摔倒受伤,符合“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3. 外出培训途中受伤——单位安排外出培训,在往返培训地点的合理路线和时间内,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可视作工伤。
像培训协议、竞业协议、保密协议这类东西,主要看条款是怎么写的,如果是单位安排的,双方约定读博后以及读博期间事宜,那么这一条也是符合的,具体还要看条款约定。
![]()
(二)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
1. 自己参加的无关培训——你自己报名参加的、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的培训活动,在此过程中受伤,一般难以认定为工伤。
2. 培训期间的个人活动——外出培训期间,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算工伤。
3. 突发疾病——如果在培训期间突发疾病(如脑出血、心梗),只有在“工作岗位”和“48小时内死亡”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视同工伤。最近有个案例,大学老师脱产读博期间在宿舍突发脑出血死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发病地点为私人租住宿舍,不属于法定“工作岗位”。
![]()
(三)核心判断标准。
培训是不是单位组织的?培训内容与工作是否相关?你受伤时是不是在从事培训相关的活动?
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是”,工伤认定的可能性就大。有争议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他们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如果说“崔丽丽”案能被认定,那么这个也可以,但是社保部门不予认定,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就有点意思了。
近些年全国各地频频出现这样的事情,明明法院是一个讲求证据的地方,但目前的情况是其实遇到这种事情社保的证据审查更严格。
法院判决胜诉,意味着判决书已经明确要求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保局必须执行法院判决,这是法律强制义务。
![]()
三、起诉社保机构胜诉后仍不能认定工伤怎么办?
如果个人胜诉,社保局没有上诉拖着不办,你可以这样做:
第一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如果社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社保局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这时等于你在执行局立了一个执行案件,后续由执行局负责督办。
第二步:追究责任。
如果社保局仍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三步:向上级机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向上一级社保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投诉,要求督促下级机关履行法院判决。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关键点:
法院胜诉的判决内容很重要。如果判决是“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认定”,社保局必须重新启动认定程序,但重新认定的结果仍然可能是不予认定——只要社保局有新的理由或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还有一个现实提醒:
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法院审查的是社保局的认定程序和事实认定是否合法,不是重新判断你该不该算工伤。如果社保局的事实认定没问题,法院就很难推翻。
所以胜诉不等于最终认定工伤,只是给了你一个重新认定的机会。
![]()
真正能锁死结果的判决是:直接判决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社保局没有任何操作空间,必须执行。
![]()
所以,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情况,有可能就会陷入一场拉锯战,起诉再起诉。体制内办事,有时候确实体验感很差,除非社保一点错没有。
(关注我,每天帮你解决一个职场困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