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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关注到一名患者家属在小红书、抖音、微信号等多个公众网络平台发布所谓我院“无医师资质人员非法行医”“擅自调整处方药用量”等不实信息,相关言论引发部分公众关注和误解,已严重损害我院声誉及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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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核查事实。现就事件原委、调查结果及我院立场,郑重声明如下:
一、事件原委
(一)验配阶段(2026年2月)
2026年2月,患者家属带患者到我院视光中心复查离焦防控镜片。该副眼镜于2024年5月19日在本院验配,这两年期间,患者的度数、视力以及眼轴都控制得十分理想。当时因为镜片出现正常磨损,透光效果变差,患者家属主动提出换新眼镜。
我院验光师严格依照专业标准走完整套验配流程:详细屈光检测、多款镜架挑选推荐、精准测量瞳距、瞳高和面型数据,反复试戴调整,选镜框时,工作人员提供了多款镜框任选,家长最终自行挑选了一款性价比高的功能镜框,配镜制作单据由患者家属亲笔均签字确认无误后才加工制作。
(二)复查阶段(2026年5月)
2026年5月,患者家属携子女来院复查,检查发现左眼度数未变化,右眼近视度数较验配时有所变化,打了两次验光单分别增加50度、25度。我院工作人员向患者家属解释:医学验光检查结果受患者配合度、眼睛调节状态、时段差异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误差属于正常现象,25度的波动在临床上较为常见,建议可再观察一段时间,待度数趋于稳定后再做进一步判断。
该功能性镜片设有6个月售后服务承诺:自取镜之日起6个月内,如单眼度数增长达到或超过50度,可凭原镜片免费重新验配一次。患者家属本次复查度数处于售后政策的临界状态,若仅依据单次检查中尚不稳定的50度数据即按售后标准重新制作镜片,反而可能偏离患者真实度数,影响后续佩戴效果。本着对患者视力健康负责的态度,我院建议患者家属在售后截止日期前再次来院复查确认,如届时度数增长确实符合条件,我院将无条件免费处理。
(三)争议升级阶段
患者家属对上述解释不予接受,此后前往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向我院出示一段自行拍摄的医生视频,称原镜架过大、患者佩戴易滑落,导致聚焦点偏移,可能为度数增加的原因之一,进而要求我院为其走售后流程重新验配,并要求免费为其更换成价格更高的镜架。
我院核实后发现:镜架系患者家属本人现场试戴后自行选定;患者家属系在领取眼镜并正常佩戴使用长达3个月后,方反馈镜架偏大、下滑等问题。验配产品在正常使用3个月后提出尺寸不适的异议,不符合验配行业的常规认知和合理预期。若镜架确实存在严重不适合的情形,理应在试戴或领取初期提出,而非在使用数月后以此为由主张更换或退款。因此,我院建议其在售后截止前再次复查确认度数,符合条件则免费重配。
(四)网络舆论发酵阶段
在我院告知若重新验配,需要按照售后最低标准增长50度的最新度数进行匹配制作时,患者家属又不认同增长度数,担心未增长那么多。我院工作人员表示,若实际未增长到售后度数要求,则不符合重新验配标准,不能重新验配。随后患者家属发觉重新验配并不能满足其诉求,进而要求不进行售后,而是全额退款。结合实际情况,退款诉求被我院拒绝。
患者家属发现退款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后,转而先后以“度数增长”、“验光人员无资质非法行医”、“擅自调整处方药用量”、“镜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防控失效”等多种不同角度的理由,反复向相关部门投诉。经我院逐一核查,每项投诉均有证据予以澄清,患者家属所称情形与事实不符。
在行政投诉渠道未能实现其退款目的后,患者家属转而将上述事项恶意歪曲,在小红书、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多个公众网络平台发布“非法行医”“医院坑害消费者”等严重失实言论,并带动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讨论,对我院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调查核实结果
针对患者家属在网络平台提出的各项指控,我院逐一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一)关于“非法行医”及“擅自调整处方药用量”
该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系患者家属恶意歪曲。
经调取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及询问相关人员核实:
2026年6月4日上午9时28分许,患者家属来院进行复查。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家属就患者药品使用情况与在场医务人员进行了交流。现场有本院医生在场,视光中心工作人员在医生的指导和管理下,就患者用药情况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相关建议系经与在场医生讨论后作出的,并非患者家属所称的“无资质人员独立建议调整处方药用量”。
2026年6月28日上午10时52分许,患者家属再次来院复查并询问患儿药品使用方案。我院视光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明确告知患者家属建议等待本院7月5日上海小儿眼科专家来院后再行确认,且在专家日当日同步发送信息告知患者家属。该行为系建议等待专家会诊确认,而非擅自调整处方药用量。该验光人员全程知晓自身职责边界,其建议“咨询专家确认”的行为,恰恰是尊重医疗规范、恪守职责范围的体现。
此外,我院处方药的开具及调整,均由具有处方权的医生依法依规进行。患者家属所称“验光人员无医师资格证擅自调整处方药”一事纯属捏造,有完整监控录像及聊天记录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情形。我院验光人员从未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
(二)关于“镜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防控失效”
该指控缺乏事实依据,系患者家属单方主观臆断。
第一,镜架由患者家属本人现场试戴后自行选定,我院曾推荐多款镜架,患者家属最终选择了价格较低的一款,试戴确认无误后方制作交付。
第二,患者家属系在佩戴使用3个月后方提出镜架尺寸问题,不符合验配行业的常规认知和合理预期。若镜架确实存在明显不适合,理应在试戴或取镜初期提出。
第三,患者家属引用其他医院医生视频作为“镜架过大导致度数增加”的证明,该主张涉及第三方机构对产品适配性的判断,且缺乏正式的书面鉴定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予以支撑,尚不足以作为认定我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第四,功能性镜片防控效果及患者眼部度数增长受个体生长情况、用眼习惯、户外活动时长、遗传因素等多种综合因素影响。患者家属将度数增加简单归因于镜架尺寸,缺乏科学依据。
(三)关于“不配合退还费用”
该指责与事实不符,患者家属的全额退款诉求缺乏合理依据。
我院已实际完成验配服务的全部环节——包括验光检查、镜架选定、镜片加工制作、交付佩戴等,服务已履行完毕。镜架由患者家属自行选定并确认,产品已正常使用3个月,且我院已明确承诺:若复查确认度数增长符合售后条件,将免费重新验配。患者家属的全额退款诉求,既不符合行业惯例,也缺乏法律依据,我院不予认同。
三、我院的法律立场
(一)证据已固定,事实不容歪曲
我院已对上述多家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不实内容完成证据保全(包括网页截图、录屏、链接等)。
(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院已启动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通过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误导公众对我院医疗行为的认知,损害公众对我院的信赖,降低我院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为博取流量散布不实消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网络发声需守住法律边界,评价须真实,诋毁要担责。我院保留依法追究不实信息发布者名誉权侵权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四、结语
我院始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规范,坚持依法执业、规范行医。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我院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也充分尊重患者依法表达诉求的权利。然而,法律绝不保护“谁闹谁有理” 。任何以“维权”为名、行网络暴力之实,借舆论施压谋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
希望广大网友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特此声明。
盐城顾泽潮聚眼科医院
2026年7月11日
(我院对本申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盐城顾泽潮聚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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