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张某课余时间在酒吧做销售兼职,在网上认识了男子李某。李某提出可以帮张某拉客源,但条件是要跟他发生关系,被张某当场拒绝。没想到李某转头就P了聊天记录和平台截图,扬言要发到网上和学校频道,张某怕被同学知道,被迫先后两次与李某发生关系。李某尝到甜头后变本加厉,又制作"新瓜"要求保持4年关系,张某第三次被迫妥协后终于报了警。归案后李某拒不认罪,坚称张某是自愿的,一审以强奸罪判了5年,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不答应就把聊天记录发学校",女大学生被迫妥协
2024年12月,男子李某通过交友平台认识了在酒吧做兼职销售的张某。张某还是个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勤工俭学,帮酒吧拉客源挣点生活费。加上好友后,李某开门见山提出条件——他可以帮张某拉客,但张某得跟他发生关系。张某想都没想就拒绝了。结果李某直接P了张某的社交平台截图和聊天记录,声称手里有"大瓜",如果张某不答应,就发到网上和学校频道上。张某当时就慌了,她本就是兼职,怕被同学知道自己在酒吧工作,在李某的威胁下,先后两次与他发生了关系。
二、尝到甜头变本加厉,要求"保持4年关系"
李某见张某妥协了,觉得拿捏住了她的软肋。没过多久,他又故伎重演,P了新的"黑料",这次要求更过分——让张某跟他保持4年的关系,因为张某还有4年才毕业。张某彻底崩溃了,第三次被迫顺从。但她也明白,这样下去永远是个无底洞,今天是4年,明天呢?后天呢?终于,在第三次事发后,张某鼓起勇气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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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判5年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归案后死活不认罪,一口咬定张某是自愿的,还反过来暗示对方可能是在"仙人跳"。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自己的威胁不够成"使妇女不敢反抗",张某没有肢体反抗,甚至觉得对方可能是敲诈。二审法院仔细审查了全案证据,认定李某P图并威胁发送到学校的行为,已经对张某形成了精神强制。虽然张某没有肢体反抗,但聊天记录里多次明确表示不愿意,结合她刚成年、缺乏社会经验的实际情况,精神上的恐惧足以压制她的反抗意志。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第一,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违背意志不一定要靠暴力殴打,利用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同样构成强奸。本案中李某以散布虚假聊天记录和截图威胁张某,目标直指张某的学生身份和名誉,结合张某的年龄和社会经验,其恐惧心理足以认定为"不敢反抗"。
第二,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先后三次与张某发生关系,且每次都是在胁迫之后,情节恶劣,一审量刑5年在法定幅度之内,二审予以维持。
第三,李某关于"仙人跳"的辩解不成立。法院查明,所谓的索要钱财缺乏证据支持,仅有110元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张某是以敲诈为目的设局。举证责任在控方,而李某要证明自己被敲诈,同样需要证据,显然他没有。
这案子看得人又气又心疼。张某不过是个勤工俭学的大学生,课余时间做兼职挣点生活费,结果被一个无耻之徒拿捏住了软肋。
第一,别拿自己的隐私和名誉去交换一时的"安全"。坏人永远不会满足,你退一步他就进一丈。张某第一次妥协,换来的不是结束,而是更过分的4年要求。遇到威胁,第一时间报警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别怕丢人,丢人的从来不是受害者。
第二,精神强制也是强奸。很多人以为强奸必须得有暴力、有肢体反抗才算,这是误解。法律保护的是性自主权,只要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不管是通过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都构成犯罪。本案二审明确了一个道理:不敢反抗≠自愿。
第三,告诉所有年轻人,遇到类似情况保留好所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这些都是关键证据。本案中张某正是因为保留了聊天记录,才让李某的威胁行为有了铁证。别觉得尴尬就删了,那是你维权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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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话题
1. 李某P图威胁要发到学校频道,你觉得这个手段算不算"胁迫"?如果他只是说说没P图,还算犯罪吗?
2. 张某没有肢体反抗,法院认定她属于"不敢反抗",你认同这个判断吗?
3. 对于这种利用他人隐私和名誉进行胁迫的案子,你觉得5年判重了还是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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