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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四十六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缩水”的工龄》
一位劳动者在同一品牌体系下工作近九年,期间先后与七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与内容始终未变,可离职计算经济补偿时,却被告知工龄仅两年多,补偿金从原本的11万多元骤降至3万余元。那么,工龄为何会离奇“缩水”?本期《热案大家谈》,带大家一起关注这起典型的“切香肠式用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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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池先生入职某房地产公司
从事品牌营销工作
在之后的八年多时间里
他先后与七家不同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令人费解的是
他的工作岗位和内容几乎没有变化
服务的始终是同一个房地产品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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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
池先生被公司安排入职
该品牌旗下的一家房地产公司
双方又一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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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工作还没满两年
2024年5月底
该房地产公司就以业绩下滑为由
没有与池先生协商
单方面对池先生进行了调岗
并且从当年的6月开始
私自将池先生的月薪降低
池先生的基本工资
由原来的7000元降到了2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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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先生不认可公司的调岗降薪安排
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
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解除与该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关系
并支付调岗后的工资差额
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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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审理后
裁决池先生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支持池先生9000多元的工资差额诉求
但仅认定池先生在现公司的工龄为两年多
裁决公司向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而池先生的实际工龄近9年
按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在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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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先生不服仲裁结果
随即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地产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调岗降薪
已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池先生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期间
池先生的工作年限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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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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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罗晓颖
法院查明,2015年起为池先生缴纳养老保险的7家公司为关联企业,池先生在此期间的工作调动均由公司安排,非本人申请,且每次调动原单位既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也未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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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院据此认定,池先生的工龄需合并计算,总计8年11个月,其经济补偿应按9个月的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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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罗晓颖
这种“切香肠式用工”,本质上是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频繁更换签约主体,试图切断劳动者连续工龄,本质是为了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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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
法院对池先生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进行了细致核定
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
向池先生支付工资差额9000余元
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
房地产公司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大家谈
问:本案中劳动者九年内在同一品牌体系下,接连更换七家关联公司签约,工作内容、岗位均无变化,仲裁仅认定两年工龄,而法院最终合并计算近九年工龄。请问刘副庭长,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调动”,判定关联企业工龄合并计算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一是,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二是,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三是,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四是,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了这四种情形外,该条还以“其他合理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为今后各种新情况的出现,留下法律空间。
对于关联企业工龄合并计算的判定,首先,应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这一要件。如果劳动者系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则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就不存在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问题。其次,需满足“原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过经济补偿”这一要件。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并支付了经济补偿,则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应当重新计算。
问:本案企业存在单方面调岗、私自降薪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通过频繁更换签约主体规避经济补偿的行为。法院作出全额支持工资差额和十余万经济补偿金的判决,请问刘副庭长,该判决对整治企业“切香肠式用工”乱象有怎样的司法导向?
答:在企业经营中,利用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换签约,变换用工主体,以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的目的,是不可行的。“切香肠式用工”是一种投机做法,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终也将产生企业的违法成本。这起案例警示我们,企业经营一定要讲诚信,要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必须牢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
问:请教叶副院长,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企业利用关联公司频繁更换劳动合同主体、拆分劳动者工龄的行为,触碰了哪些劳动法律的核心原则?为何这种看似“合法签合同”的操作,最终会被认定为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答:这些行为触碰的核心劳动法律原则主要有3个: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企业借关联主体分割工龄,剥夺劳动者连续工龄对应的经济补偿、年假、医疗期等权益,权利义务失衡,减损法定劳动保障。
2、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履约义务,刻意拆分合同属于恶意规避。
3、劳动关系实质认定原则:以实际用工、管理从属关系判定劳动关系,不以书面合同主体为唯一标准。
这些行为被认定违法的理由主要有:关联企业存在控制关联关系,劳动者工作内容、场所、岗位未发生实质变动,无劳动者真实离职、重新入职合意。企业形式上多次换签合同,仅利用法人独立外壳切断工龄计算,刻意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法院按连续用工合并计算工龄,否定拆分行为效力。
问:请教叶副院长,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您认为工龄合并计算规则对于规范企业用工、平衡劳资双方权益有何重要意义?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该规则确立实质劳动关系优先标准,具有三重核心价值。
其一,遏制关联企业轮换签约、人为清零工龄的规避行为,封堵企业借法人独立人格逃避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年假、医疗期等法定义务的漏洞。
其二,平衡劳资利益:对企业,划定合法用工边界,引导企业内部人员流转规范操作,稳定用工秩序;对劳动者,保障劳动付出的持续性权益,不因用工主体形式变更丧失多年劳动积累对价。
其三,统一裁判尺度,确立“重实质用工、轻书面合同主体”的司法认定标准,减少同类劳动争议,推动劳资双方恪守诚实信用,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问:“切香肠式用工”隐蔽性极强,很多劳动者和本案当事人一样,因不懂法律、轻信公司安排,被动更换签约公司,导致工龄“缩水”、权益受损。请问陈代表,结合您基层司法工作经验,您认为这类用工乱象在企业中高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我认为,这种“切香肠式用工”乱象频发,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部分企业为了省钱、降低用工成本,通过拆分合同、更换签约公司、清空工龄等方式,逃避经济补偿、带薪年假等法定待遇。第二,基层监管存在盲区,中小微企业数量多、用工方式隐蔽,很难全面监管到位。第三,很多基层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不懂维权,也没有留存证据的习惯,面对公司安排只能被动接受,维权又费时费力,大多选择妥协。第四,相关用工标准不够细化,存在灰色空间,让不少企业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
问:此类关联企业规避工龄、恶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频发,不仅侵害个人利益,也扰乱劳动市场秩序。请教陈代表,从基层治理和普法监管角度,您认为该如何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普法力度,从源头遏制企业变相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基层劳动者该如何防范相关的工龄计算纠纷,您都有哪些法律提示?
答:我认为想要从源头遏制这类违规用工行为,需要监管和普法双向发力。人社、市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大巡查力度,重点紧盯中小微企业、平台用工等高发领域,及时查处换签合同、混同用工、假外包等违规行为,落实信用惩戒和联合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倒逼企业规范用工。法院、司法部门也要常态化普法,通过法治体检、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划清用工红线,同时向劳动者普及维权知识,提升维权意识,指导大家留存证据。最后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要认准签约主体,不要随意改签合同,妥善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凭证,遇到企业恶意拆分合同、清空工龄的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新罗法院
统筹:龚祖山
编辑:肖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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