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相似的结构,疑似的功能和效果如何比对评判?这个“疑似”如何破解?
驰某公司诉格某公司、香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2023)粤73知民初727号、(2023)粤73知民初106号为代表的65件香薰仪系列案
技术调查官:赵军
技术调查要旨
专利侵权技术比对中,对被诉产品技术特征的查实,应当从产品用途、结构功能、实际效果查实评定,坚守科学严谨、尊重事实、全面细致、客观公正的原则。
技术调查事实
驰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香薰机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行业龙头企业。2023年1月,驰某公司同时以8个实用新型专利为权利基础,集中针对两家企业生产的40余款产品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共计65起案件。各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由5万至150万不等。
两家被告企业分别是格某公司和香某公司。两被告应诉后,针对专利侵权比对,提出技术特征不相同以及存在现有技术的抗辩理由。
此外,两被告还针对原告8个专利的稳定性,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高达20余次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一)技术争议焦点
在(2023)粤73知民初727号中的争议点为:
原告认为被诉产品构成对修改前权利要求1~2、4、6、8和10的相同侵权,构成对修改前权利要求5的等同侵权。
被告比对被诉产品结构后,一方面确认被诉产品具有修改前权利要求1~2、4和10的所有相同技术特征,但认为被诉产品的这些技术特征也与现有产品相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
被控侵权产品在连接座上有无与精油瓶可拆卸连接的接头,其结构与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的气泵座的底座有没有与上筒连接,气泵座的座顶上有没有集油槽,其结构与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雾化座有没有与导流壁相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现有技术(一款产品)是否完整公开涉案产品被诉落入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在(2023)粤73知民初106案中的争议点为:
被控扩香设备中位于筒体内部的金属板是否专利所设置的消音装置。
(二)技术比对和分析
1.关于区别点1
如下图1所示,被诉产品与权5的区别在于:权5限定“所述连接座上还设置有用于与所述精油瓶可拆卸连接的接头”,而被诉产品则是“所述雾化座上还设置有用于与所述精油瓶可拆卸连接的接头”。通俗地讲,就是接头的设置位置不同,权5的是设置在连接座上、被诉产品的是设置在雾化座上。
本案中,两者的区别仅仅是接头的设置位置不同,两者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两者所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也相同;并且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也并不需要对其他部分(例如通雾孔等)做出重新设计,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两者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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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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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被诉产品
2.关于区别点2
技术调查官核实后确认被诉产品具有技术特征“所述座顶连接在所述座筒的上端且与所述上盖相对,所述座顶将所述座筒的上端封闭,所述座顶中形成有集油槽,所述集油槽与所述通雾管连通”。因此不再进行详细分析,以下仅对被诉产品是否具有技术特征“所述座底连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与所述上筒连接”进行分析。
如图3所示,被诉产品的气泵座的底座设置在座筒的下端,只是其是先与雾化座连接,雾化座再与上筒连接,气泵座的底座与上筒属于间接连接而不是直接连接。
但是,不管是直接连接或者间接连接,均属于“连接”的字面含义之内。因此,被诉产品具有相同于“所述座底连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与所述上筒连接”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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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被诉产品
3.关于区别点3
如下图4所示,被诉产品的雾化座上设置有下端开口的倒锥形的、且环绕雾化器的导流壁,该开口与储液瓶内部相通,使得积油能够沿着该导流壁及其开口流回储液瓶。虽然通雾孔是设置在雾化座的侧壁上,但其与导流壁也是在雾气的流动方向上(上下方向)相对。因此,被诉产品具有与权8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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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被诉产品
4.关于区别点4
仅就技术比对而言,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关于“现有技术(一款产品)”完整公开涉案产品被诉落入权1、2、4、10的所有技术特征达成一致意见,技术调查官核对后表示认可,故不再详细分析关于被诉产品针对权1、2、4、10的现有技术抗辩。以下仅对被诉产品针对权5、6、8的现有技术抗辩进行详细分析。
关于权5。技术调查官核实了现有技术方案和权5的技术方案后,确认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既然在区别点1的分析中已经认为涉案产品与权5的相关技术特征构成等同,那么同理也应当认为涉案产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关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因此,现有技术完整公开了涉案产品中被诉落入权5的所有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权6。第一方面,技术调查官核实了现有技术技术方案和权6的技术方案后,确认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第二方面,在区别点2中已经说明了原/被告双方关于被诉产品与权6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的争议点只有一个技术特征“所述座底连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与所述上筒连接”,而且确认被诉产品具有该特征。因此只需分析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该技术特征即可。第三方面,现有技术方案中,座底连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座底通过螺丝连接在上筒的下端,座底又同时与雾化座连接。也即现有技术中,雾化座与上筒也是间接连接的。
因此,现有技术公开了涉案产品中被诉落入权6的技术特征“所述座底连接在所述座筒的下端,并与所述上筒连接”。进一步地现有技术也就完整公开了涉案产品中被诉落入权6的所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权8。如下图5所示,现有技术中的雾化座上也设置有下端开口的导流壁,导流壁呈倒锥形,导流壁与通雾孔相对布置。而且该雾化座安装在产品上时确实也环绕雾化器。因此,被诉产品和现有技术均具有权8的附加技术特征。综上,现有技术也就完整公开了涉案产品中被诉落入权8的所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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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现有技术中的雾化座
5.关于区别点5
如下图6所示,原告认为被诉产品中的金属板为消音装置。但技术调查官认为被诉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的“消音装置”,理由如下:第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消音装置”是功能性技术特征,说明书记载的具体结构也与被诉产品的金属板结构不同。第二,被诉产品的金属板仅仅是一个零件,不属于“装置”的概念范畴,进而更不可能属于“消音装置”的范畴。第三,经过开机测试,被诉产品在实际运行中,即使将该金属板零部件拿开,设备的运行噪音也不大,虽然将该金属板零部件安装上以后,设备的运行噪音有所减小,但由于任何一个物体多多少少都能对噪音起到一定的阻隔作用,如果据此就认定该金属板就是消音装置,理由过于牵强。第四,被诉产品的说明书明确记载其是要安装在中央通风系统的出风口附近,利用中央通风系统的风作为雾化香薰飘动的动力,考虑到中央通风系统的出风口噪音会较大,而且安装位置一般离人的耳朵较远,加之被诉产品本身的运营噪音又小,被诉产品没必要设置专门的消音装置进行消音。第五,被诉产品中的该金属板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冷凝板,使雾化气中没完全雾化的大颗粒液滴冷凝并附着在其表面,并最终在重力的作用下回流到精油瓶中。综上,被诉产品缺少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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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被诉产品中的金属板
(三)技术调查结论
在(2023)粤73知民初106案的技术比对中,技术调查官从三个层面分析:第一,从产品的结构层面分析,认定隔板安装在筒体内,对流经筒体内的噪音起到一定的阻隔消减作用;第二,从实测层面分析,将被诉产品开机,对比得知移除金属板前后出雾口处的噪音变化并不大,并同时观察到金属板确有冷凝作用;第三,从产品使用说明书层面来看,得知被诉产品实际需安装在中央通风系统出风口附近,并利用风口气流动力使出雾口的气雾扩散充满屋内空间。
技术认定:尽管金属板存在与专利中消音装置近似的作用,但鉴于产品的实际应用效果、设计初衷均不能体现被诉侵权产品设置金属板作为消音装置的实用性和必要性,故该消音功能在技术比对中应被筛除;而根据金属板实际存在的冷凝现象,对金属板冷凝回收的功能予以确认。原告的指认不能成立。
在(2023)粤73知民初727号案中,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从本系列案件的裁判全局来看。技术调查官根据合议庭意见,要求两被告提供其向国家知识产权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材料,然后全面梳理对比文件,分析被告的无效理由,预判得出原告两份核心专利(“雾化芯”、“扩香仪”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被无效,其余专利存在部分无效的可能性。
技术调查官评述
技术特征比对是审理专利侵权案和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关键一环,较能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实践中,对实物的某一结构而言,从不同视角来看,其大大小小的功能作用可能不止一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会趋利性地无限放大或缩小,被告会否认具有与专利一样的功能和作用,据此抗辩不构成侵权;而原告会虚构某种功能,据此认为构成侵权。本案中,技术调查官结合实情,综合研判,基于实际运作情况和使用场景,考量各方观点。从更全面更实际的角度解析还原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考虑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设置消音装置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使用过程中过大的噪音对使用者造成困扰,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要求的实际使用场景下,周围环境的噪音远大于出雾口处的噪音,该应用环境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符。最终,技术调查意见对当事人放大的技术功能予以筛除,合理框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充分体现了技术比对应当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
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看,这批系列专利诉讼案件不同于其他以同一个专利起诉多个末端销售方式的诉讼案件,原告方采用了基于产品开发之初所谋划的专利布局策略。技术调查官对此批系列诉讼案件的专利权利稳定性做出准确预判,从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利源头出发,助力优化审理进程、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
另外,此系列案对企业的产品规划布局也有重要警醒作用。作为专利权利人的企业,在专利布局上除了注重巧妙的方案组合、稳定的模型建构、可靠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灵活的策略与执行,更重要的是打牢核心专利技术的创新性,提高专利文本的撰写质量。
(文 | 赵军)
编辑 | 严雪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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