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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拒赔获法院支持的案件。
2025年8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花费维修费5000元。王某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5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止,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
王某于2025年4月15日起,开始跑网约车接单运营,截至事发时王某累计接单900单,其中,6月接单120单、7月接单180单、8月接单230单。事故发生当日上午,王某还接了3单。
事发后,王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某保险公司拒赔并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案涉车辆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对此不能给予赔付。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王某对此未向某保险公司北分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现某保险公司北分公司依据案涉保险合同约定拒绝在商业险项下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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