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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5日,公司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显示:月工资16000元,基本工资6400元、岗位工资4800元、月绩效工资4800元。
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张三在2025年4月18日前完成线下合同续签,续签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总额均未发生变化。
张三回复表示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其对《薪资调整确认单》中涉及的薪资结构调整等内容存在异议,不同意按公司新的合同签署,愿意与公司进一步协商。
公司要求其线下签署的《薪资确认单》显示:月工资16000元,基本工资2420元,项目奖金额度13580元。
2025年4月22日,公司向张三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不续签的原因是张三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三入职时签署的《薪资确认单》中约定:张三月工资16000元,包括基本工资6400元、岗位工资4800元、月绩效工资4800元。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张三签署的《薪资调整确认单》将工资构成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项目奖金。
根据《员工手册》中关于岗位工资的规定,在员工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岗位工资基本固定,不与项目考核挂钩,而续签时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变更为项目奖金,需要根据项目交付质量等进行核算,增加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不确定性,变相降低了劳动合同条件,张三有权拒绝按照新的条件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以张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
经核算,某丙公司应向张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2022年4月25日张三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附件《薪资确认单》向张三支付工资,《薪资确认单》约定张三月工资1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6400元、岗位工资4800元、月绩效工资4800元。而公司2025年4月通知张三线下续约签署的《薪资确认单》显示张三基本工资2420元、项目奖金额度13580元。
虽显示的工资总额未变,但工资构成中,原基本可以确定的岗位工资变为根据项目交付质量等进行核算的项目奖金,这实际上相当于增加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不确定性,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张三据此拒绝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故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6)京01民终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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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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