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永登县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26年4月24日,永登县消防救援局监督员对甘肃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永登某某嘉园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依法予以3600元处罚。
案例评析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典型案例二
2026年5月2日,永登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登县苦水治超站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何某驾驶一辆甘A重型货车涉嫌超限超载,存在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测确认,该车车货总重量达79吨,超出核定载重量48吨,超限幅度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何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其宣讲了超限超载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永登县交通运输局对何某作出罚款贰万肆仟元(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整改,卸载超限部分货物,消除安全隐患后再行通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三
2026年4月9日,永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甘肃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以下两条事故隐患。1.氧气瓶和乙炔瓶气管龟裂严重;2.配电室门开放方向不符合规范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甘肃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县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 | 高文艳 丁月 王立命
监制 | 汪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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