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院立案、当事人已缴纳诉讼费的案件,诉中委托调解成功,需要司法确认的,如何将民初案号转为民特案号?目前有传统的“先撤后立”做法和创新的“内部衍生”做法。“先撤后立”做法,先由原告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作出民初字号准予撤诉裁定,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而后重新编立民特案号,免费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内部衍生”做法,是在民初案号内部衍生出民特案号,并以司法确认裁定结案。
【正文】
近期,不少人疑惑,甚至法院工作人员都问:诉中委托调解案件,调解成功,出具司法确认的裁定书时,如何将民初案号转为民特案号?本文介绍中西部地区传统的“先撤后立”做法和江浙沪地区创新的“内部衍生”做法,并分析其利弊、比较其优劣,希望创新做法能在全国推广。
一、新旧两套办案流程
(一)传统做法
传统司法程序严格区分普通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二者程序分立、不可兼容。对于已立案缴费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必须分两步办理:
第一,由原告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作出民初字号准予撤诉裁定,案件以撤诉方式审结。
第二,当事人另行申请司法确认,法院重新编立民特案号,出具司法确认裁定。该流程存在两个明显短板:一是一案两立、程序冗余、司法效率偏低;二是依据诉讼费交纳规则,撤诉结案仅可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增加当事人解纷成本。
(二)创新做法
浙江部分法院的创新做法,是在民初案号内部衍生出民特案号,无需撤诉、无需二次立案,并以司法确认裁定结案。这种“一案双链”的创新模式,在不突破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大大简化了诉调对接流程:
第一,案件立案、审限管控、缴费及退费等流程,统一绑定原始民初母案号。
第二,诉中调解达成协议后,无需当事人撤诉,法院也不制作、送达民初案号的撤诉裁定。
第三,在原民初案件办案链条内直接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系统自动衍生民特附属案号。
第四,以民特司法确认裁定书作为对外生效、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唯一法律文书,闭环结案。
简言之,民初案号用于内部程序备案管理,民特案号用于对外生效结案,无需重复立案。
二、创新模式的法理依据
该优化流程并非程序变通,完全契合现行法律及司法改革文件精神。
一是法律规则预留程序空间。《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设定为特别程序,但未禁止法院进行内部流程整合与案号关联管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明确,立案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未强制以撤诉作为诉讼终结的唯一方式。
二是最高法改革文件授权减负优化。多元化纠纷解决、分调裁审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法院可依托调解激励机制,简化诉调对接流程、落实诉讼费减免政策,为创新退费规则提供顶层制度依据。
三、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1. 民初案件的结案方式
属于以司法确认裁定结案,不属于撤诉结案,不属于裁定终结诉讼,也不属于诉讼调解结案。民初母案以民特司法确认裁定作为结案归档依据。司法确认裁定既是强制执行依据,也是终结原有普通诉讼程序的结案凭证,程序闭环完整、合法有效。
2. 双案号效力边界
民初案号主要承担内部台账、立案登记、费用管理等功能,无对外生效裁判文书;民特案号裁定为对外生效文书,法律效力等同于民事调解书,具备完整强制执行力。
3. 两种流程退费规则
传统流程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撤诉、诉讼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仅退还一半预缴费用。创新流程无撤诉裁定、无民初结案文书,案件终结依托司法确认程序,不适用减半收费条款,当事人预缴诉讼费可全额退还。
四、流程优劣对比
传统做法目前全国通用、程序无争议,但流程繁琐、解纷周期长、当事人维权成本更高。创新做法程序合法、流程精简、无需二次立案、结案高效,且可实现诉讼费全额退费,是当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落地举措。
浙江某法院负责诉调对接的工作人员坦言:“其实最初的时候,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我们也需要民初结案,然后再立民特(调)案号,这样就增加、重复了很多工作。可能也是基层反映上去,后来差不多过了一个月左右吧,就调整成民初案号中生成民特(调)案号,大大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真是实践出真知啊!希望全国法院都推广采用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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