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守望相助、和睦相处,却因鸡毛蒜皮的琐事大打出手,甚至将拳头挥向年近八旬的体弱老人。案发后,仍拒不认罪,妄图以“零口供”逃避刑事处罚,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侥幸心理都终将落空。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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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5年某月某日下午,樟树某村民杨某甲与同村78岁的杨某乙,因琐事在村水塘旁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甲不顾杨某乙年事已高,对其拳打脚踢,致其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全过程中,杨某甲自始至终拒不认罪,辩称双方仅发生言语争吵,未发生任何肢体接触,试图以“零口供”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由于案发地位于村偏僻水塘旁,无监控设备记录现场过程,为查清案件事实,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同发力,对案发现场周边进行走访排查,查实案发时有3名同村村民正在附近劳作,目击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该3名证人均与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及利害冲突,证言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3名证人的证言在打斗时间、地点、动作、部位等细节上相互吻合,且与被害人陈述的受伤过程、伤情位置、司法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情况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稳固的刑事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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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经全面审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虽无被告人供述,但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已达到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被告人零口供、拒不认罪不影响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最终以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面对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出示的扎实证据,原本拒不认罪的杨某甲当庭认罪。经审理,樟树市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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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无小事,遇事冷静是关键。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通过沟通协商、人民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诉诸暴力。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施暴,必将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处。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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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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