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单身群
体制外单身群
再婚单身群
近日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发布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医保参保存续期间不予退出。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自2026年9月1日起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5%,与职工医保费合并缴纳。
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统称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的累计计算。
1.调整产前检查支付规定。
执行全省统一的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为2500元。
产前检查服务包
![]()
![]()
![]()
各孕周支付限额标准为:妊娠1至12周末1000元、妊娠1至28周末1775元、妊娠至分娩前25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产前检查服务包外的及超限额标准的检查费用,可通过参保人员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登记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后,产前检查待遇终止。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及《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明确的产前检查服务路径及标准,科学规范为参保职工提供产前检查服务。
2.提高住院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
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新生儿
纳入生育医疗费支付的项目
![]()
参保职工在我市实施DRG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范围。在DRG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将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特例单议、结算清算等按照按病种付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在未实施付费方式改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仍采用原付费方式。
参保女职工妊娠期间住院治疗合并疾病发生的医疗费,不涉及生育(分娩、保胎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的,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足额缴费满9个月,且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计发天数同单位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逐月发放给参保人员。
本通知涉及政策施行后9个月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如职工医保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本通知规定的待遇政策
将住院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
纳入按DRG付费范围
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改革未实施之前
住院生育医疗费按原规定付费
来源: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