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或专利侵权诉讼在A股公司中并不少见。不过,案件事实跨越十余年,在已有判决后余波仍未平的案例不多。
日前,凯赛生物(688065.SH)一纸诉状揭开这样一起持续十余年的专利侵权诉讼“混战”。
被告方涉及上市公司ST宁科(600165.SH)(宁科生物)、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10名单位或个人。
侵权旧案余波未平
诉讼核心源自凯赛生物自主研发并实施的“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系列产业化技术”。
资料显示,公司于2003年首次推出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品,该产品连续三次被评为制造业单项冠军。
此后,围绕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系列产业化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累计申请专利二百余项,并且多项技术信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
据凯赛生物公告,王志洲、葛明华系公司前员工,在山东瀚霖及其法定代表人曹务波的利诱下,将其掌握的公司技术秘密披露给山东瀚霖使用。
另据(2017)鲁 0891 刑初 134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08年,山东瀚霖依据上述前员工王志洲披露的商业秘密委托设计院进行工厂设计。2009年4月,山东瀚霖与中科院微生物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仅两个月后的2009年6月山东瀚霖长链二元酸产线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系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山东瀚霖及王志洲被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同时,在最高法判决中,山东瀚霖、曹务波、王志洲、葛明华也构成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
据悉,2010年,中科院微生物所陈远童、傅深展和曹务波、王志洲、葛明华等人共同作为发明人以凯赛技术秘密申请了多项专利,该等专利权属已经法院判决归属于凯赛生物。
然而,在凯赛生物的陈述中,山东瀚霖等即便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本次被告之一的另一家公司山东归源通过租赁山东瀚霖厂区设施继续生产相关产品,持续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不仅如此,中科院微生物所于2017年4月与宁科生物(当时名为新日恒力)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将长碳链二元酸(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相关技术转让给宁科生物,宁科生物的子公司中科新材为上述项目的实施主体。
2022年6月,山东归源与当时的新日恒力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山东归源将其日常事务的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宁科生物行使。不过新日恒力在2023年1月公告这一《委托管理协议》终止。
这意味着,在凯赛生物看来,通过租赁、委托管理等安排,宁科生物或在实际使用相关产线进行长碳链二元酸(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
凯赛生物在2024年发现“异常”。起因是宁科生物和中科新材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凯赛生物接受宁科生物当时的拟重整投资人邀请,为中科新材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技术咨询过程中,公司发现中科新材使用的技术与公司的技术秘密高度相似。
由此,凯赛生物请求判令十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司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十名被告销毁涉及相关技术秘密的产线、设备及图纸;请求判令十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66亿元(以原告损失为基础,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计算),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除了最新这起诉讼外,凯赛生物及全资子公司已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江苏中正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起了多项专利侵权诉讼。其中部分案件被告提起了反诉。
被告方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同日,宁科生物也披露针对上述9.66亿元诉讼情况的公告。
宁科生物称,公司一贯尊重知识产权,迄今为止,公司规模化生产月桂二酸的菌株、菌株的制备方法、发酵、提取和精制等涉及的相关技术来自于向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购买取得的合法、完整、有效的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不存在侵犯原告所诉商业秘密的行为。
宁科生物表示,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采取必要法律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诉讼结果对宁科生物可能影响较大。公告显示,月桂二酸系宁科生物目前主营业务活动的核心产品,且本次诉讼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后续的研发创新、业务开拓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从宁科生物的公告看,其认为取得的相关技术专利权完整有效,这是否意味着宁科生物可能对专利归属情况不知情?
财闻尝试联系宁科生物询问相关情况,但其公开的证券事务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对于这一疑问,高粱资本合伙人、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董新蕊认为,“本案事实几乎排除第三方不知情的可能”。
董新蕊指出,根据相关规定,不侵权抗辩仅适用于单纯购买侵权产品进行使用或销售,不适用于受让整套生产工艺、菌株、生产线技术。
“整套工艺这就涉嫌故意的侵权转移了。即便宁科称‘受让时不知情’,只要用该技术生产长链二元酸,侵权定性不会免除,必须立即停止侵权事项;最多仅能争取不赔,但前提同时满足:宁科生物受让时确实不知道技术落入他人专利保护;尽到完整专利检索、权属核查义务和FTO分析,且留存相关证据;支付公允对价、正规交易合同,且提供相关证据。”董新蕊表示。
尽管如此,董新蕊认为这条路可能“行不通”。在他看来,即便宁科称“受让时不知情”,法院会认定行业内具备基本检索能力的企业在受让时均可查询到之前就存在的重大纠纷,宁科生物签约前未核查在先诉讼、权属判决,属于未尽最基础尽调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法律上可能直接否定“善意不知情”认定。
技术一致性仍存争议
值得一提的还有,宁科生物从中科院方面取得的生产技术与凯赛生物方面的是否完全一致也还无法确认。
据2022年的公开报道,新日恒力(宁科生物旧名)公司总经理助理王舜铭曾表示,跟山东归源的合作,主要是聚焦发展下游产品长碳链聚酰胺,希望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实现“1+1>2”的局面,而非传闻所称获取相关侵权技术。
另外该报道还显示,新日恒力的技术合作方、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研发总监晏礼明博士曾回应称,新日恒力使用的中科院第三代月桂二酸技术,整个生产线的工艺思路与此前市场上出现的第二代技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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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站截图
如前述提到的,诉讼对宁科生物的相关产品销售影响可能较大。凯赛生物在公告中也提到,公司的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品连续三次被评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从连续的诉讼也能看出相关产品技术对凯赛生物的重要性。
据2025年报透露,凯赛生物2025年系列生物法长链二元酸(DC10-DC18),年产能 11.5 万吨,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营收达到29.35亿元。
不过,财闻在以投资者身份与凯赛生物证券事务工作人员的交流中获悉,在其看来,目前案件还没有判决执行,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即便维持现状、案件没有实际结果,公司在二元酸这块的销售也是增长状态,“影响没有那么大”。
据同花顺iFinD数据,凯赛生物2026年一季度营收为8.75亿元,同比增加12.73%;实现归母净利润1.66亿元,同比增加21.01%。同期ST宁科亏损0.64亿元,营收为1.18亿元,同比增加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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