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章服制度之外,棨戟也是一种与职官品级相联系的特权(棨是戟的织品装饰)。官员到一定的品级,就应该门列棨戟。这是与车服制度相似的一种官场规定,见于已经散佚的《仪制令》。简而言之,“凡戟,天子二十四,诸侯十”。此为古制。“今之藩镇,古之诸侯也。在其地则施于公府门。爵位崇显者,亦许列之私第。”那么,究竟什么是爵之崇显者呢?这就有了很多变通。
景龙三年(709)七月,韦氏皇后掌权,“表请妇人不因夫、子而加邑号者,请见同任职事官,听子孙用荫,门施棨戟。”唐玄宗拨乱反正,重新规范了这一立戟制度。天宝六载(747)四月八日,敕改《仪制令》:“庙社门、宫殿门,每门各二十戟。东宫每门各十八戟。一品门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散官光禄大夫已上、镇国大将军已上,各同职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十四戟。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三品,上护军带职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护,门十二戟。国公及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各十戟。并官给。” 王勃所谓“都督阎公之雅望,棨戟遥临”,就反映了这一制度。洪州是上都督府,阎公指洪州都督阎伯玙,自然要列戟,而且应该是十四支戟。天宝六载的这一规定,在安史之乱以后依然遵循,如贞元五年(789)十二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奏文就重申了这一制度:“应请列戟官准《仪制令》,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 、嗣王、郡王,并勋官上柱国、柱国等带职事三品已上,并许列戟,准天宝六载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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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戟图,唐李寿墓壁画
唐代后期的立戟制度,虽然大体遵循了天宝旧例,但是也有若干细节规定。
比如,贞元四年(788)七月诏,“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李愿,为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兼太子宾客(正三品),仍赐上柱国(比正二品)”。李愿是名将李晟之子,德宗朝救驾之功高,故朝廷宠异之。“赐勋,俾与父并列门戟。”受赐上柱国后,再加上太子宾客属于正三品正员官,李愿就可以与父亲同样门插棨戟了。
贞元六年四月八日敕文再次重申正员官三品为必备条件:“散官光禄大夫、镇军大将军已上,各同职事品。近日散试官,使带高阶者众,恐须商量者。伏请准旧制令本文,取带三品已上正员职事官为定。”敕旨:“宜依。”这一规定完全可以理解。因为藩镇幕职带散官、试官动辄高品,人人立戟,有碍观瞻。这种顾虑与章服制度类似,人人朱紫,挂在眼前,就彰显了官品贬值。加入“带三品已上正员职事官”这一条,就过滤掉了许多虚名职官“棨戟遥临”的状况。元和六年(811)十二月敕文进一步明确:“立戟官阶勋,悉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于格令。”
元和六年岁末这一重申的起因是因为当年处罚了两起不按照制度立戟的案例。敕文针对立戟的申请者和批准者。获得立戟的官员有二人。一个是京兆尹(从三品)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义方,另一个是朝议大夫(正五品下)、户部侍郎、护军(比从三品)赐紫金鱼袋卢坦。朝廷敕文认为这次立戟不符合制度:“立戟虽令式所著,似有阙文。造次而行,殊乖审慎。宜令各罚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纳。”立戟的审批者三人受到了严格批评:“左司郎中陆质,勾检不精;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佑等,守官假器,其过尤深,各罚一季俸料。缘兵兴以来,勋官超越。其所立戟,须有明文。宜令所司准旧制,待官阶、勋并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于格令。”
立戟官待遇为什么会被取消,并且涉事官员受罚呢?下面的注文作了说明:“近列立戟官,率有银青阶。”“银青阶”只有从三品,这说明多有违规。“而元义方独据令文,上柱国官三品者,十二戟。无以阶叙戟之文,牒省申请。省司不能议,准式立戟。后转为四品官,自非贬受。兼判勋阶,其戟不夺。”上柱国虽然是三品,但是要带正三品正员官。
第二例卢坦的场合:“既而卢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护军,又请立戟,以列于门。议者以坦居四品官,状亦无据。台司将劾而未举。”卢坦曾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官。但是,卢坦入朝为户部侍郎后,已经是四品官,却以此前的宣州刺史申请立戟。卢坦申请的理由是三品立戟改为四品不应追收,这一点是对的。但是,卢坦在宣州刺史任上并没有立戟。解任后成为四品官则不应申请。
以上两例立戟的合法性,处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边缘,遭到了吏部尚书郑余庆的质疑。“台司(指尚书省都省)因移牒给礼部状,称令文内只言勋官,并不言阶。自贞元以来,立戟一十八人,并无银青色下阶者。”就把这个情况上报,“遂以上闻,故皆坐罚”。左司郎中陆质“勾检不精”,是说礼部的审核在都省勾检时,左司郎中要追责,因为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有“举正稽违”之责 。礼部员外郎崔备则是具体审核立戟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工部员外郎元佑的责任在于,棨戟是朝廷制作赐予的,而他批准了制作棨戟的命令。“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礼部与工部两位员外郎,一个是从礼制上批准,一个是从制作上批准,都是违规的,所以说他们“守官假器,其过尤深”。
元和十一年十月,礼部奏,宁武军节度使李愿奏云:“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经今三十余年,戟竿及衣幡破坏。准《仪制令》,官戟五年一换。”敕旨:“李愿立戟年深,称要修换。有司详检,在格无文。以其家承忠勋,身著劳效。特宜赐与,用示恩荣。即与重换其戟。收纳旧者。” 这一旨敕回复是有分寸的,首先官方只有给官府立戟换发的规定,没有为私家棨戟换发的规定,故说“在格无文”。早在开元八年(720)九月敕就已经对此作了规定:“庙社宫门,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国、柱国带职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护、开国及护军带职事三品,若下都督、诸州门,其门戟幡有破坏,五年一易。”以上都是指的官署。下文明确称:“百官门不在官易之限。”相反,“薨者葬讫追纳。若子孙合给者,听准数留,不足更给。 其以理去任,及改为四品官,非被贬责,并不合追收”。
还有宦官立戟的问题。玄宗时期,“中官稍称旨,即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得门施棨戟”。穆宗已经即位的元和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马进潭、梁守谦,左右监门卫将军魏简、陈弘庆、刘承偕、韦元素、仇士良、李藏用、李朝盛等奏:“臣等准格令,合有棨戟之荣。”此事下发到礼部审查,礼部员外郎贾餗认为,马进潭、梁守谦、魏简等三人,“合立棨戟”。至于陈宏庆已下六人,“缘官是员外郎(郎字衍)置,与节文不同。奏罢之”。
梁守谦(779—827)弱冠入宫,贞元末位学士使。元和十三年,拜右军中尉、开府仪同三司(从一品)、内侍监(从三品)。元和十五年,迁骠骑大将军、右武卫大将军。 所以,梁守谦等三人情况大约类似。仇士良(781—843)顺宗时得侍东宫,是宪宗为太子时的宦官。 陈弘庆等人则因为是员外置,不是正员官。可见,左右中尉尽管享受正二品职分田待遇,立戟的条件还是要按照正员官三品以上的标准来审核。
(摘自张国刚著《唐代官制:官吏体系与机构运行》,中华书局2026年版,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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