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15日,我在湖北大悟法院旁听了一起由孝感中院组织的合同诈骗罪庭审,领略到了一场甚是精彩的程序辩护。韩旭教授、辛本华律师、黄竞宇律师,都是我欣赏的刑辩同行,他们针对该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审限问题、回避申请、补充证据合法性异议以及对庭前会议报告的异议,都让坐在旁听席上的我心有戚戚焉,但是审判长的一句“不影响庭审进行”,却如炎炎夏日的一瓢凉水,浇灭了我内心被燃起的程序正义火焰。
二十年前我的第一次旁听
二十年前的七月,正值我在台湾的“中央研究院”做访问学者。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熙怀先生安排我旁听了赵建铭台开机要费案件,我对几次准备程序印象深刻,为此还把旁听记发表在《法制早报》上,整整一版的内容。后来民进党“立委 ” 林国庆借机操弄政治话题,对我旁听案件的事情大做文章,一时间我的照片占据了台湾诸多媒体的头版头条。这也算是因旁听在海峡对岸引发的一场政治风波。
![]()
那次旁听给我的感受太深了。依据台湾刑诉 法,羁押是归法院管辖,我参与旁听的移审接押庭,就是一个程序庭,决定是继续羁押还是交保。经过几个小时的唇枪舌战,最后合议庭认为,虽然赵建铭犯罪嫌疑重大,也有逃亡之虞,不过,没有串供灭证的可能,已经无羁押必要,因此裁定一千多万元交保,但被限制住居和出境。中国台湾这种司法令状主义,与我们未决羁押完全交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完全不同。
在那几个月自由地旁听台北地方法院很多庭审之后,我于2006年底回大陆就公开撰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设庭审直播网,凡公开庭审的案件能直播尽量直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 以公开促公正。不知是否与我的建议有关,上述两项制度此后几年确实逐步得到落实。只是若干年后的今天,因为种种原因的掣肘,现在庭审变成了不直播为原则,而轰轰烈烈的裁判文书上网也被限缩到鸡肋的程度。
不可忽略的庭前会议报告异议
回到大悟法院庭审现场。这场由孝感中院刑庭组织的庭审首日,因为案件本身具有巨大争议,辩方又都是刑辩大咖,于是从入法院伊始就充满了紧张的气氛。一起非暴力犯罪案件,法院竟然安排了诸多全副武装的特警,并且在法庭上占据了一排座位,让本来就稀缺的旁听需求被压缩。而律师被要求安检,律师不得携带手机所引发争议,也给这次开庭徒增了不必要的对抗。好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寸步不让,让法警的无理限制未能得逞。
庭前会议,是针对程序性事项进行的庭审准备程序,有关管辖、回避、排非、调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都会在庭前会议提出,但要等到开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才能见分晓。允许辩护律师对合议庭宣布的庭前会议报告提出异议,是庭前会议召开之后的唯一救济渠道,也是真正落实程序性权利的应有之义。试图跳过这个阶段,或者不认真对待辩护人异议的合议庭,显然就没有认真对待这些程序性申请的诚意。
我参加过至少上百场的庭前会议,每次认认真真提出的申请,大多数都被庭前会议报告简单粗暴地否决,所有对此的意见只能借助异议程序发表。原《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5条明确规定了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后,法庭要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新的《庭前会议 规程》第26条变成了“ 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于是,“正当理由”成了关键。能否抓住这个机会,是检验刑辩律师是否专业的试金石之一。
大悟的法庭上,辛本华等律师针对管辖问题、审限问题、新补充证据问题、回避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等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反驳理由。他的风格比较沉稳,娓娓道来但又不失犀利。比如管辖,公安机关确定管辖的逻辑是大悟为合同签订地以及被害人公司所在地,故认为是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但辛律师认为,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合同签订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何况大悟公司的格式合同发过来,长春公司盖章寄回去,完全是正常合法的民商事行为,怎么能认为大悟是犯罪行为地呢?
![]()
合议庭有驳回一切回避申请的权力吗?
韩旭教授的发言虽然不多,但作为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教授,总是能在关键节点发声。比如辛本华律师针对书记员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韩旭教授又针对公诉人以及全体合议庭提出了回避申请,理由是此前成立的专案组的组长是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而且公检法的工作人员都有参与。辛本华律师则更进一步,提出审判长要求书记员删除法庭记录内容,因此要求审判长回避。但是如我所预料的一样,审判长当庭驳回所有的回避申请,并不得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但审判长却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5条直接驳回。问题是,什么算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所规定的回避情形的?辩护人提出申请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能直接驳回不得复议吗?合议庭狭隘地把回避情形理解为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但如果“其他关系”跟前面一样,还规定这个兜底条款干什么?如果审判长让书记员删除如实记录的内容都不算“不正当行为”,那什么算是?
本来,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 如果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回避情形,解释权在审判长手里,那凡是回避申请,都可以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回避制度可以废除了。但一旦审判长祭出“当庭 驳 回”大杀器,那一切理由都没用了,救济途径也被彻底堵死,回避申请与被驳回就成了死循环。
以前我们申请公诉人回避,合议庭还会决定休庭,然后公诉人回去拿一份检察长盖章的决定,至少在形式上还是符合要求的。现在,法庭好像连这个装装样子都省了。尤其让我惊讶的是,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可以自己决定驳回,不是说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吗?我认为,对于回避申请,直接驳回只限于形式判断,即只能针对明显没有提出法律依据的,才能认为不属于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回避情形,为避免无理取闹或恶意拖延,可以直接驳回不得复议。但是辩护律师提出回避申请的依据就是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时,就进入了实质判断,得交由 院长、检察长来决定了。这才是回避制度的立法初衷。
延长审限是否需要书面通知辩护人?
韩旭、辛本华、黄竞宇等多位律师都纷纷提出异议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 延长审限的理由是否应当书面及时告知辩护人。2025年11月起诉到孝感中院的一审案件,2026年7月开庭的延长审限依据是什么,合议庭始终没有告知辩护人。在辛本华律师的追问下,审判长说,该次延长是经省高院批准的,但因为审批是内部文件,所以不给送达。然后又有律师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省高院延长审限三个月,只有一次,而不是两次,时间不对,合议庭对此没有再回应。
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我们团队办理的海口案或兰州案,也都存在这种长达一两年不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延期通知书的情形。两高三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 第六条第二款其实规定得很清楚,延期审理属于重 大程序性事项,“ 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及时告知”的字面意思肯定是一旦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就应该尽快发出书面通知,而不是在辩护人多次追问仍三缄其口吧?而且,辩护人无权得知延期理由的话,如何监督该不该延期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在“庭审公开”部分明确要求:“ 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但实践中为何很多法院不想告知?因为很多延长的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比如,这次庭上,辛本华律师和黄竞宇律师就分别针对所谓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条分缕析,论证为何本案不属于这些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遗憾 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理由是扑朔迷离的“特殊情况”,而且不受次数限制。于是就有了某些案件延长审限七八次一拖好几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不问案情,来者不拒,也是饱受诟病的地方。我曾在《司法的时间之痛》中说过,中国的未决羁押时间太长,而时间越长,无罪空间越小。无端消耗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无异于谋财害命,危害甚至大于某些犯罪行为。
何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庭审中,令我错愕的一个现象是,面对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辛本华坚持要求法庭遵守程序,多次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纠正合议庭的错误,审判长以辛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不服从审判长指挥为由对他进行训诫。不服训诫的辛本华律师声称,审判长应该遵守刑事诉讼法,法庭审理不能违法推进,自己指出错误不仅没有扰乱法庭秩序,而且是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这也凸显出程序辩护的尴尬。最后审判长显然有点恼羞成怒,警告辩护律师再“扯”这些就要升级惩戒行为。
被告人郭某辉显然有自己的想法,他坚持认为程序合法性的调查应该先于实体调查。不知道是由于他此前在地方人大法工委任职过,还是因为在看守所自学了五大箱法律书,庭审中他总是能准确地援引刑诉法或司法解释,要求合议庭遵循程序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慷慨激昂地发表意见,由此也引发审判长多次制止。在多次冲突后,郭某辉终于被强制带离法庭,到隔壁法庭通过连线方式接受审判。这种分法庭审理方式,算不算在线审理?要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征得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同意?
而在旁听席这边,昨天也是发生了两件冲突事件。陈仁林兄从重庆开车过来旁听,就坐在我旁边,亲眼目睹了法庭程序中的种种违法,于是在休庭时站起来说了几句,马上就有一群特警和法警围上来。旁听席上那些身着统一的黄麦岭公司T恤的员工马上就齐刷刷站起来,训练有素地喊口号:“还钱,还钱,还钱!”我都快被气笑了。我说,“那你们去起诉啊!干嘛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呢”。接着我目睹一群法警把陈仁林强制带离了法庭。随后,对方公司一名带头闹事的员工也被带离了法庭。
下午开庭继续。由于郭某辉被强制带离到另一个法庭受审,而其辩护人辛本华律师又被审判长限制发言。旁听席上一位被告人家属郭某突然说了一句:“那你们法院直接判了吧”,虽然声音不大,但是都听到了。审判长马上命令法警把郭某强制带离法庭。郭某说他才第一次违反纪律,应该训诫才对,但是十几位法警不管不顾,按头的按头,按肩膀的按肩膀,架着他带离法庭,并拉到外面踹了他几脚。后来得知,郭某多次软组织挫伤,手和脚都出血了,血压飙到170以上,不得不去医院治疗。
法庭本是讲理的地方,但上述现象,更像是一场权力的“肌肉秀”,而非严肃的庭审。审判长将被告人及其律师依据法律条文提出的正当程序异议,简单定性为“扰乱法庭秩序”,这是对程序性辩护权的粗暴压制。而旁听人员因简短发言即被法警带离并施以暴力导致受伤,则完全背离了“比例原则”——法律授权的强制措施,不应成为肆意体罚和报复的工具 。法律赋予法庭维护秩序的权力,是为了保障公正,而不是为了掩盖不公。这种以“维持秩序”之名行“压制异议”之实的做法,才是对法庭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最根本的破坏。
公诉人是否应该给辩方举证提纲
这个案件还有一件令我很诧异的事情,就是居然到了质证阶段,辩护人还在跟公诉人要举证提纲,而审判长认为不给举证提纲并无不当。在我开过上百次庭前会议之后,所代理的案件目前算是无一不给举证提纲,最晚的一个也是在开庭前一天给了我,大部分都是提前一个月到一周给的。其中最为完备的一个,是公诉人把她准备的600多页举证提纲word版全部复制给了我,包括证据名称、详细内容、证明目的等。不过,简单的举证提纲里,也都包括了证据名字和所在卷标和页码。
《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条规定: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的目录,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上述规定的逻辑链条十分清晰:庭前会议要 “组织展示证据目录”“协商确定举证顺序和方式”,必须以控辩双方提供举证提纲为前提。没有举证提纲,庭前会议“归纳争议证据”“明确法庭调查重点”的功能将大打折扣。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公诉案件开庭前,公诉人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工作指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公诉人应当通过参加庭前会议,根据庭前会议上就举证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修改完善举证提纲。”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在“出庭支持公诉概述”部分明确指出:“为提高庭审效率,公诉人应当在开庭前向辩护人提供举证提纲,以便辩护人做好质证准备。举证提纲应当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在卷宗中的位置以及举证顺序。”
其实,提供举证提纲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否则一证一质将造成举证质证的拖沓冗长,甚至可能导致庭审无法按时完成。在孝感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完全不提供举证提纲的前提下,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一证一质是完全合法的。7月15日中午,公诉人终于提供了一份非常简单的不带卷标和页码的举证提纲,同样给辩护人寻找证据并质证增添了工作量。其实,两高出台规定都是希望公诉人给辩护人提供举证提纲的,公诉人之所以怠于提供,其实还是对对抗式诉讼的不自信,怕辩护人准备得太充分,暴露自身的问题。
![]()
侦查人员受贿影响证据合法性吗?
孝感中院在大悟开庭进行到第三天下午,法庭上出现了一幕戏剧性的情节:辩护人辛本华曝光了公安办案人员去异地办案时,接受报案单位黄麦岭公司的请客,住宿和差旅费由报案单位开支。辛律师认为,侦查人员接受被害单位的吃请,在立案、报延、证据搜集、做笔录等各方面提供方便,那所获得的相关证据应该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但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所提供的线索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我认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回避,更重要的是排除证据。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的“其他非法方法”,就包括侦查人员受贿、徇私枉法,因为这样不可避免会导致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有关证据不依法排除就难以遏制利益输送。
辩护人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具体线索,公诉机关就应当启动调查,而不是让辩护人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遗憾的是,合议庭也在支持公诉人毫无根据地信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本不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这不仅让我想起法天刑辩团队在海口开庭的那个诈骗案件,经侦办案人员因为收受办案人的财物都被留置了,省厅还在出情况说明,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在令人无语。
在审判长一次次驳回辛本华律师提出的调查证据合法性的申请且限制其发言后,我看到辛律师高举《习近平法治文选》的黄皮书,倔强到令人心酸。如果一位坚持程序公正的辩护人,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依然不能让合议庭尊重其申请,我们又能对结果的公正有多少指望?那孤单的身影,恰如程序辩护在当下的命运,孤勇,又无奈。身在大悟,我却如二十年前之迷茫:法治之路,道阻且长,手握权柄之司法人员,何时能大彻大悟?
本旁听记,是吴老丝以公民的身份在假期参与旁听之后以学者身份所写,与律师执业活动无关。所有事实全凭本人真实记忆,如有出入,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下一站旁听信息 开庭地点: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时间: 2026年7月27日 9:00,辩护人:刘章律师、曾薪燚律师、王刚律师、黄朝杰律师、 李金宝律师、陈昱竹律师、贾晓慧律师、吴凡律师等。欢迎旁听,联系微信:13507069707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