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就《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为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涵盖三大领域
根据《办法》,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是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统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监管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在基本原则方面,《办法》明确,做好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相关工作,应当坚持民生优先,兜牢民生用能底线;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稳定供应基本盘;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能源供应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工作。
价格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
在各界关注的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差异化安排:
跨省跨区合同中,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
省内合同中,价格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特别强调,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这一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又尊重市场规律。
以风光项目为例:
大基地项目:核准前约定好机制
跨省跨区合同中,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协商确定。明确以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电为主的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跨省跨区送受端相关方应当签订跨省跨区合同并严格履约。
省内项目:中长期比例要考虑新能源消纳需要
省内合同的签约量,应当满足稳定电力生产供应基本秩序的需要,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签约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电力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统筹确定。
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企业,其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比例应当达到能源保供相关要求。
市场化与保供并重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在“双碳”目标深入推进、能源转型加速的背景下,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能源保供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办法》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三大领域的保供合同统一规范管理,有助于形成协同效应,提升能源系统整体运行效率。
同时,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导向,既为供需双方提供了灵活协商的空间,也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平衡了跨区域能源调配中的各方利益。而“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的明确规定,进一步释放了市场化改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能源交易,增强能源供应链的韧性和活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