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就一起7类商标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引发争议。原告无锡某某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某某鹅电器)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湖南怀化、常德两地家电市场上购买到标注其品牌商标的脱水机共计5台,产品外包装纸箱上同时印有慈溪市奇人电器公司及无锡天鹅衣诺洗衣机公司的名称。原告据此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案一审历时两年,二审又经一年,全案诉讼周期超过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两家被告企业之间存在“可能性极大”的合作关系,遂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余万元。涉案企业对该判决结果提出异议,主张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恳请相关部门介入重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原告仅靠公证外包装起诉,多方否认侵权合作
据天鹅衣诺公司方面称,原告某某鹅电器在本案中仅提交了产品外包装的公证书作为证据,未能提供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资金往来记录或供货凭证等实质性证据材料。该公司表示,其作为一家小型家电研发企业,本身不具备生产能力,从未与奇人电器公司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亦未生产、销售涉案脱水机产品,且未从相关交易中获利。
奇人电器公司则辩称,涉案脱水机并非其本厂生产,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双厂名的情形系他人擅自冒用其企业名称所致。
出借身份证登记为公司股东,当事人称未参与经营却被追责巨额赔偿
天鹅衣诺公司股东汤某某系一名普通务工人员。其自述称,2013年经朋友介绍,曾无偿出借个人身份证用于公司注册登记,以凑足法定股东人数要求,从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未获取任何分红收益,对涉案商标纠纷相关事宜并不知情。其认为,原告方在诉讼中将其列为被告之一,或为扩大责任追究主体范围,以增加索赔执行覆盖面。
天鹅衣诺公司方进一步指出,仅凭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难以达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无法排除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印制包装、冒用企业名称的可能性。该公司认为,法律上的共同侵权需以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而本案缺乏相关证据支撑。同时,针对判决确定的160余万元赔偿金额,该公司质疑其缺乏与侵权行为规模相对应的依据。
经过历时三年的诉讼程序,两家涉诉企业均表示,案件已对自身经营与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两企业均不认可一审裁判结果,主张不应由无实际参与行为的企业及个人承担第三方可能存在的造假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恳请相关司法机关厘清商标比对、证据采信、股东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作出公允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