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通报4起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抓实矿产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督促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1.龙圩区阮某无证采矿案。
2026年3月23日,阮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采挖泥土,并外运计划用于洗建筑用机制砂,被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并制止。同年4月15日,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阮某案发地点位于梧州市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的在建项目地块。阮某未经园区以及项目业主同意,假冒工程建设名义,擅自处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土,属于无证采矿行为。2026年5月29日,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阮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开采设备挖掘机1台,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2.龙圩区黎某某无证采矿案。
2026年3月30日,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梧州市南岸城西片区J3-01-02-02号地块采挖泥土,次日被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马上到达现场制止其违法行为。2026年5月13日,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鉴定,黎某某私自采挖的泥土属于高岭土。黎某某未经项目地块业主同意,假冒绿化种植需求名义,私自采挖该项目地块的高岭土并计划外运营利,属于无证采矿行为。2026年6月12日,市自然资源局对黎某某无证采矿的行为,作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挖掘机1台、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龙圩区朱某某无证勘查案。
2025年10月14日,朱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富禄村“石塘大山”勘查矿产资源。同年11月,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朱某某勘查采出的矿产品虽未达金、银品位边界标准,但朱某某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属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朱某某还存在隐匿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等不配合案件查处的情节,属于需要加重处罚的情形。2025年12月,市自然资源局对朱某某无证勘查的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广西峻丰矿业有限公司无证勘查案。
2025年11月,广西峻丰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雇请某勘察公司,擅自在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河口村古宕组的集体山地勘查矿产资源。同年11月19日,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广西峻丰矿业有限公司勘查采出的矿产品中含有少量氟化钙(萤石主要成分),广西峻丰矿业有限公司无证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属实。且萤石属于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属于需要加重处罚的情形。2026年1月13日,市自然资源局对广西峻丰矿业有限公司无证勘查的行为,作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以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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