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5日讯 为深入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滨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贯彻省、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平台管理缺失、“幽灵外卖”、无堂食外卖、入网餐饮提供者经营不规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滨城区星媛快餐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及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案
2026年4月8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星媛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的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西黄河五路渤海十三路大学文化城104号商铺,与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西黄河五路渤海十三路大学文化城112号商铺不一致,且经营者的健康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地址迁移、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案例二:滨城区沸腾小吃点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8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沸腾小吃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后厨操作间查获2袋浓缩鲜香粉,其中1袋已拆封使用,该批食品原料与店内其余食品原料混杂存放,现场未查获其他同类型浓缩鲜香粉。经核实,该批次浓缩鲜香粉已超出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沾化区琦森面食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琦森面食坊开展监督检查,当场在当事人配料间发现已开封的配料包含“柠檬黄”“亮蓝”的复配着色剂,用于制作卷饼。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8日对卷饼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柠檬黄、亮蓝项目不合格。沾化区琦森面食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蔡记熟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28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蔡记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紫薯花生1盒(已拆封)、麻辣鲜调味料1包(已拆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惠民县芳超快餐店地址变更未重新办理许可证件案
2026年4月24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芳超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搬迁至新的经营场所后仍然使用原地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县阿秀老豆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20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阿秀老豆腐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餐厅内采购的1桶已用至一半的液体食品原料,其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注,当事人无法当场说明进货时间和进货来源;在当事人的操作间发现有1桶已开封的蒜蓉辣酱、2瓶蚝油(其中1瓶已开封、1瓶未开封)、1袋未拆封的油泼底料,以上食品原料皆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陈帅 滨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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