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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药店的经营行为若有符合这份“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将受到严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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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严重违法失信”
《办法》专门针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而制定,如何定义“严重违法失信”?《办法》第三条明确:“严重违法失信”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办法》适用于各个行业,不过其中有一条明显与药店相关。其第五条规定,“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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