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周泰·焦点”第25期——聚焦新监狱法在线上播出。本期焦点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担任主讲,对该新法的亮点及意义进行探讨。与谈人包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文昌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缙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聂笑阳律师。
本文是张缙律师以《新监狱法第43条:减刑与申诉之间的“死结”,终于解开了——从实务视角看新修监狱法的理念跃升与制度革新》为主题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文共: 3969字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
张缙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4年颁布、2012年修正以来的一次系统性大修——条文从78条扩充至121条,字数从5923字增至13418字,并新增“法律责任”专章[1]。如此规模的立法动作,在刑罚执行领域并不多见。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实务的律师,笔者关注的并非仅是条文数量的变化。真正值得追问的是:此次修订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回应了监狱治理中的深层痛点?又能否真正推动我国刑罚执行从“管理导向”向“权利保障导向”转型?本文拟结合实务观察,就新监狱法的若干核心突破与待解问题做一梳理。
从“管理法”到“权利保障法”:一次立法理念的脱胎换骨
新监狱法的修订,首先体现为结构层面的系统性重构。现行监狱法第二章“监狱”仅设4条,章下不分节,内容单薄、规范密度不足;新法将其扩展为4节,分别规定监狱设置和保障、安全警戒、人民警察、服刑罪犯权利义务,涵盖硬件设施、制度规范与人员配置。新增的“法律责任”专章(第七章),则填补了既往立法中“有行为规范而无法律后果”的明显缺漏。
结构变化的背后,是立法理念的实质性跃升。1994年监狱法及2012年修正版的核心关切,可概括为“如何管好监狱”——即确保监管秩序、防范脱逃暴狱、维护场所安全。这一导向本无不当,但在实践中往往导致罪犯权利保障的弱化甚至虚化。新监狱法则将重心转向一个更为根本的命题:如何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并顺利回归社会。这一转型在立法技术上有清晰体现。新法第四条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基本原则,这并非仅具宣示意义,而是为后续分则中的具体权利条款提供了规范基础和解释框架。这意味着,今后对监狱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必须以权利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一理念转型与近年来犯罪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随着非暴力犯罪在羁押人员中的占比持续上升,相当比例的服刑人员并非“穷凶极恶”之徒,而是具有相当社会适应能力、具备改造潜力的个体。对其施以纯粹的监禁管控,既无必要,亦不符合刑罚经济性的要求。从“监禁人”到“重塑社会人”的理念调整,正是对这一现实的立法回应。《肖申克的救赎》中老布鲁克斯的命运,常被用来说明制度化监禁的深层困境:五十年监狱生活重塑了他的人格结构,使自由本身成为无法承受之物,最终他选择上吊结束生命。这个文学化的隐喻揭示了一个严肃的刑罚学命题——监禁本身具有“人格重塑”效应,若缺乏制度化的再社会化支撑,出狱即可能成为危机的开始。新监狱法在出监教育、安置帮教、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试图摆脱这一困境。
第43条:一个“小条款”终于解开了减刑与申诉之间多年的“死结”
在新监狱法构建的权利保障体系中,诸多条款均具有重要价值:第三十条确立的法律援助申请权、第二十七条的患病治疗权、第六十八条对通信检查范围的限缩、第七十八条对每日户外活动时间的保障等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权利保障框架。
但笔者认为,其中最具实践穿透力的,是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罪表现的依据。”
为什么这一条如此重要?
因为它切中了长期困扰监狱实务的一个核心悖论。在过去的减刑假释实践中,“是否认罪悔罪”是重要的考核指标,而罪犯提出申诉——尤其是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往往被直接解读为“不认罪、不悔罪”的表现,进而影响其减刑假释的评定。
由此形成了一种隐性的制度逻辑:欲获得减刑假释,必先放弃申诉权。
这种逻辑的问题在于,它在事实上架空了法律赋予罪犯的申诉权。申诉权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保障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因行使法定权利而承受不利后果,这是法治的基本准则。将申诉与悔罪表现捆绑评价,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在规范层面制造了权利冲突——罪犯不得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与“争取早日获释”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
诸多当事人都曾这样对我说:“张律师,我想申诉,但我更想早日回家。”这种两难困境,正是程序正义缺失的真实写照。
新监狱法第四十三条以明确的立法语言切断了这一链条,其规范意义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
其一,恢复申诉权的完整效力。使罪犯不再因减刑假释的考核逻辑而受到贬抑,其不必再为行使法定权利付出额外的代价。
其二,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消除实践中因担心影响考核而放弃申诉的顾虑,让申诉权从“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可行使的权利”。
其三,传递立法者对“正当程序”的肯定。法治不允许以隐性的方式侵蚀法定权利,权利的边界应由法律明文划定,而非由实践中的“潜规则”悄然限定。
减刑假释的程序刚性:在“一放就乱”与“一收就死”之间
如果说第四十三条解决的是权利保障问题,那么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则旨在回应刑罚变更执行中的程序正义问题。
近年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个案的曝光,严重侵蚀了公众对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信任。孙小果案即为典型——通过违法违规的减刑操作,严重罪犯得以提前脱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类事件曝光后,司法机关对减刑假释的适用采取了极为审慎甚至收缩的态度。这一纠偏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却走向了另一极端:相当数量的监狱事实上暂停或大幅压缩了减刑假释的适用,大量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无法获得应有的刑罚变更机会。
这种“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两极化困境,根源在于程序规范的缺失。当减刑假释的审批缺乏刚性的程序约束时,其结果要么取决于个别人的主观判断(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要么因担心承担责任而被一刀切地拒绝(损害罪犯的合法权益)。
新监狱法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评审委员会制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以集体决策机制取代个人审批模式,从组织层面降低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公示制度。同一款还规定了对减刑假释信息进行公示的要求,引入社会监督。公示不仅是一种程序形式,更是一种信息机制——使减刑假释的适用过程暴露在多方监督之下,有效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
说明理由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幅度作出调整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说明理由。这增强了裁判的透明度和可监督性,也为后续可能的救济提供了基础。
上述制度设计的共同指向,是将减刑假释的适用纳入一个“有程序、有监督、有说理、有权利”的规范化轨道。程序刚性的构建,不是在设置障碍,而是在守护公正。正如法谚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新法施行后的三个待解问题
新监狱法在制度层面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从文本到实践,仍有若干问题需要持续关注。
第一,配套制度的供给节奏。新法中多处使用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等表述,涉及狱务公开的操作细则、社会力量参与帮教的激励机制、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险的衔接路径等关键问题。这些配套规定的出台速度和质量,将直接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若配套制度长期缺位,再好的立法也可能因缺乏操作性而落空。
第二,地方实施细则的统一性。新法在若干事项上为地方留下了裁量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但裁量空间过大,也可能导致执行标准的不统一,进而造成异地羁押罪犯在权利保障上的差异。如何在尊重地方差异与保障制度统一之间寻求平衡,是未来需要持续关注的课题。
第三,权利保障与安全管理的张力。新法在强化罪犯权利保障的同时,对监狱安全警戒的要求并未降低。在实践中,权利保障与安全管理的边界如何划定,可能存在争议。权利如果没有救济,就如同没有权利——新法虽然明确了多项权利,但对于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规定仍显原则化,未来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结语
此次监狱法的修订,是我国刑罚执行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从管理到服务、从封闭到开放、从惩罚到改造,这一理念转型在条文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申诉与减刑假释脱钩、减刑假释程序刚性化等制度突破,均具有明确的实践指向和规范价值。尤其对从事刑事辩护实务的律师而言,新监狱法赋予了我们更有力的执业依据——在会见、通信、申诉代理等环节中,我们终于能够更有底气地告诉当事人:你的权利,法律有明文规定。
当然,一部法律的真正生命力,不在于条文本身的完美程度,而在于其在实践中能否被准确理解、严格适用和有效监督。新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从文本到实践的距离,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1] 吴宗宪教授:《新修订监狱法的突出亮点》(载《中国法治》2026年第5期)
声明:本文系作者参加“周泰·焦点第25期”学习活动后撰写,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同时,本文写作受益于吴宗宪教授《新修订监狱法的突出亮点》(载《中国法治》2026年第5期)的启发,文中相关数据和分析思路参考了该文。
![]()
欢迎点“赞”和“在看”,与朋友共享精彩内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