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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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涉及贷款的银行账户,一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写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冻结执行。很多人会误以为所有贷款相关账户都不能冻结,实则不然。
那么,哪些涉及贷款的银行账户可以冻结执行呢?
一、信贷资金账户:可依法冻结执行
信贷资金账户是被执行人接收银行信贷资金的账户,虽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但账户性质属于对公一般存款户,账户内资金归被执行人所有,属于其责任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此类账户可依法冻结。
最高院在《中国能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若账户系统显示为对公一般存款户,且银行出具说明确认其为信贷资金账户,账户内资金均为信贷资金,即便被执行人主张该账户为贷款账户,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法院仍可依法冻结。此类账户并非银行记载贷款发放、收回情况的专用账户,不能对抗法院的冻结执行措施。
二、贷款保证金账户:不具备对抗执行的效力
贷款保证金账户是被执行人向银行缴纳保证金、用于担保贷款偿还的账户,与银行记载贷款发放情况的贷款账户性质截然不同。实践中,被执行人常以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主张法院不得冻结,该抗辩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最高院在《山南北房地产公司、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但贷款保证金账户不属于此类专用账户,其本质是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归被执行人所有,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措施。即便账户标注为保证金账户,法院仍可依法冻结,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银行贷款的账户:属于被执行人存款账户
典型案例《中民投租赁控股公司等执行异议案》中明确:被执行人专门用于接收银行发放贷款的账户,虽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但贷款发放至该账户后,资金所有权即转移至被执行人,该账户属于被执行人的普通存款账户,法院可依法冻结。银行以该账户为贷款账户、不得冻结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不得冻结银行记载贷款发放、收回情况的专用贷款账户,但信贷资金账户、贷款保证金账户、接收银行贷款的普通存款账户,均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依法冻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冻结此类账户,被执行人以账户涉及贷款为由提出异议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账户性质为专用贷款账户,否则异议难以成立。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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