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引流推广行为的定性常常是争议焦点。同样是为涉黄APP提供推广服务并获利,为什么部分行为人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部分却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次从法律构成要件与事实细节角度出发,解析两类罪名的关键区分。从构成要件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2个关键条件。
一是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类行为本质是直接作用于淫秽物品,属于传播链条中的核心实行行为,会直接导致淫秽物品流向社会。
帮信罪的成立,需要满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它的核心特征是行为的辅助性、中立性,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上游犯罪的核心实行行为,仅为上游犯罪提供必要帮助条件,和淫秽物品直接传播保持明确距离。
从事实细节层面看,涉黄APP推广行为的罪名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推广行为是否直接涉及淫秽物品传播。如果行为人仅提供APP下载链接,不附带任何淫秽内容,仅为上游涉黄犯罪提供流量支持,没有直接参与淫秽物品传播,应当认定为帮信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如果推广过程中直接嵌入、附带淫秽物品,经法定鉴定确认,且行为人有明确牟利目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刑远高于帮信罪,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帮信罪的量刑上限仅为3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要从法律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涉案证据把握行为本质,重点审查推广行为是否直接关联淫秽物品、获利来源是否与淫秽物品传播直接相关,通过明确行为性质定位,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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