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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9日获悉,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物业管理协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公布《南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负面清单行为》,以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形成“预防-发现-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业主)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负面清单列出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业主行为各20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负面清单行为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不按规定公开小区费用收支信息、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不按合同履行职责等,业主负面清单行为包括擅自改变房屋构造、高空抛物、侵占公用部位、制造生活噪音、不文明养宠等。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多渠道公布负面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我市将建立典型违规案例通报制度和典型案例线索核查处理“0137”工作制度,以问题案例动态清零为目标,实现线索核查处理“一日移交、三日核查、七日整改”。同时,强化惩戒激励,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负面清单年度被累计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年度信用星级不予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等级,并由乡镇(街道)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清退。
物业服务企业
负面清单行为
1.不按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
2. 不按相关规定备案物业服务合同
3.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未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 不按相关规定公开物业服务情况、小区公共收益,或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公示相关费用收支信息
5. 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不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服务住宅小区范围内共有部分进行摸底、建册、公示和报告
6. 不按相关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信息等文件资料,拒不配合筹备组工作和召开业主大会
7. 未明确公共收益范围,未将小区内所有公共部位经营收入纳入核算
8. 公共收益支出无明确依据,未按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存在随意列支、虚列支出或缺项漏项
9. 未在小区显著位置或便捷渠道(如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单元楼道入口等)公示公共收益收支信息,或虽已公示但公示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便于业主查阅的
10. 将公共收益用于本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出资的支出,未按规定用于小区公共事务或补充维修资金
11. 不按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业主或者房屋实际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私搭乱建、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毁绿占绿、违法违规装饰装修以及损毁、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2. 不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或骗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及业主公共部位、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用于生产经营
14. 采取限购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车辆进小区、开启门禁、乘用电梯,采取以短信、电话不断骚扰业主或业主家属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15. 不按相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竞标,扰乱市场秩序
16. 不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履行职责,或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等
17. 不按相关规定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绝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资料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18. 不按相关规定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房屋实际使用人
19. 超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内容,采取不允许装修材料和装修施工队伍进小区、停水停电等方式,向业主及装修施工人员索要“好处费”
20. 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等其他约定的禁止行为
业主
负面清单行为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原有构造的行为
2. 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违反规划使用房屋的行为
3. 实施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公共门厅、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5. 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6. 未经审批进行违法搭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7. 违反相关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饲养动物的行为
8. 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的行为
9. 煽动、组织、教唆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10. 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开设民宿、办公场所等)的行为
11. 在实行转供电的小区,存在窃电、违规用电行为
12. 在业主群等公共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恶意诋毁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13. 损坏、损毁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及公益宣传物料、广告等行为
14. 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语言攻击、侮辱、刁难,干扰正常服务工作的行为
15. 制造生活噪音,干扰其他业主正常居住生活的行为
16. 擅自侵占、践踏、破坏小区公共绿地
17. 遛宠不牵绳、不文明养宠,影响小区环境与他人安全的行为
18.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未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费缴纳义务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谋取不当利益的
19. 业委会或物管会成员在管理公共收益时,支出无明确依据,未按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存在随意列支、虚列支出或缺项漏项
20. 以小区水电不是专营单位抄表到户,恶意拒缴、拖欠物业费,加重物业服务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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