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关于"增设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的立法可行性与社会效应分析
摘 要:在低结婚率、低生育率、高离婚率("两低一高")的宏观背景下,婚姻家庭稳定被重新抬升为公共政策议题,"增设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的社会呼声近年再起。本报告梳理现行法对"第三者插足"的规制现状,从支持派与审慎派两端展开法理与比较法论证,并结合婚育率数据与刑法谦抑性原则,提出折中政策建议:短期内不宜仓促增设新罪名,但可在《民法典》端强化过错赔偿、财产返还与子女最佳利益条款,并对特定高危情形(现役军人、哺乳期、涉及未成年子女虐待等)保留刑事梯度。
一、问题提出的现实语境
1.1 婚姻稳定性与婚育率的联动焦虑
国家"十五五"规划已明确将"倡导积极婚育观"作为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抓手之一。但宏观数据承压:
- 2024 年初婚人数 917.23 万人,较 2013 年峰值 2385.96 万人下降超六成;结婚登记对数从 2013 年 1346.9 万对降至 2024 年 610.6 万对
- 全国离结比已接近 40.6%,出轨被认为是婚姻破裂的首要诱因,且呈年轻化、普遍化趋势
- 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已明确提出破解"两低一高"(结婚率低、生育率低、离婚率高)困境
1.2 政策逻辑链条
用户给出的推理链——"家庭是国家基础 → 破坏家庭 = 间接破坏国家 → 影响结婚率/生育率/三孩率 → 应刑事制裁勾引者"——在公共政策层面并非无本之木:婚姻家庭确系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单元,婚内信任崩塌会传导至生育决策(单亲抚养预期、财产分割焦虑、子女抚养不确定性均会压低再生育意愿)。但"是否必须走到刑事化"是关键分歧点。
二、现行法对"第三者插足"的规制盘点
很多人以为"勾引他人夫妻出轨"在我国是完全的法律空白——其实并非如此,只是现行工具以民事为主、刑事口径极窄。
层级
条文
覆盖范围
局限
宪法/基本法
《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互相忠实
宣誓性义务
无直接罚则
民事救济
《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第1091条)
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其他重大过错
举证难、赔偿额低、不惩第三者本人
民事救济
配偶可诉请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无效返还
仅管财产,不管"人"
刑事
重婚罪(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2年以下
要求"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多数出轨未达"以夫妻名义"
刑事
破坏军婚罪(刑法259条):明知现役军人配偶而同居或结婚,处3年以下
仅限军人配偶
普通婚姻不适用
党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党员通奸可开除党籍
仅覆盖党员、公职人员
非普遍性法律制裁
结论:对普通婚姻中的"勾引/出轨"行为,现行刑法基本不介入,民事端的离婚损害赔偿又被认为"威慑不足、举证困难、赔偿偏低",这正是"增设勾引罪"呼声的现实土壤。
三、支持增设"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的主要论点
3.1 保护儿童与弱势配偶的法益视角
出轨的代价不止于夫妻之间:
- 父母出轨会瓦解子女安全感,关联自我否定、情绪抑郁,并代际传递至其成年后的婚恋观
- 无过错配偶在离婚分割中即便拿到"过错赔偿",金额往往远低于第三者已获得的财产转移(房产、大额赠与),形成"破坏者零成本"的观感
3.2 婚育信心提振的"制度信号"功能
在低婚育率语境下,法律对婚姻忠诚的刚性背书,可降低适婚人群对"被背叛风险"的预期,理论上有利于提升结婚率与三孩率——类似"醉驾入刑"后酒驾肇事大幅下降的逻辑。"破坏军婚罪"的存在本身也说明:同一种行为(插足婚姻),因对象不同而有刑民之分,那普通婚姻作为社会大多数,为何不能同等对待? 这是支持派的类比论据。
3.3 历史与比较法上的先例参照
我国学界早在 2000 年代"包二奶"现象高发期就有过系统讨论,当时提出的方案包括:扩大重婚罪、扩张引诱卖淫罪、设通奸罪、设破坏婚姻罪四类。台湾地区 2020 年前长期保留"通奸罪"(刑法239条,1年以下),韩国 2015 年前亦保留(2年以下)——说明"出轨刑事化"并非无先例的激进构想。
四、审慎派的反向论证(本报告重点)
4.1 刑法谦抑性与法益侵害的边界
中国法学界通说认为: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若民事、行政、党纪等手段已可期待调整效果,刑法不应轻动。"勾引"行为的核心特征是:
- 多发生于私密空间,不具公开性
- 主要损害是私人感情与婚姻信赖,未必构成"公益"层面的法益侵害
德国自 1950 年代起学界即提出"刑法不得处罚单纯不道德的行为",战后日本(1947)、韩国(2015)、我国台湾地区(2020 释字第791号)相继将通奸除罪化,正是基于"夫妻贞洁本质上是家庭内伦理矛盾,刑法最后手段性不足"的判断。
4.2 "勾引"主观要件与举证的现实困境
设罪必先定义。"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的构成要件怎么写?
- 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 + 主动勾引"——但现实中大量出轨是双方渐进暧昧,"谁勾引谁"难以厘清;若一方隐瞒婚姻状况,第三者算"被勾引"还是"勾引者"?
- 客观上:需要证明"勾引行为"与"夫妻关系破裂"之间的因果关系——婚姻破裂往往是多重因素(经济、育儿、性格、冷暴力)叠加,单列"第三者勾引"为原因力,举证门槛极高
- 隐私悖论:追诉过程必然侵入卧室、通讯、私会场所,国家公权力长驱直入私密领域,与《宪法》保护的隐私权、性自主权冲突——这正是台湾释791号宣告通奸罪违宪的核心理由之一
4.3 性别反噬风险:可能变成对婚内女性的二次压迫
这是一个被国内讨论低估的维度。观察台湾通奸罪 90 年实施史:
刑法239条结合"对配偶撤回告诉效力不及于相奸人"的旧规,实际形成判决有罪女性被告多于男性被告的性别差异——丈夫与原配和解撤回告诉、相奸女性独担罪责,成为常见剧本。
若大陆设"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
- 男方出轨 + 原配撤诉 → 第三者(多为女性)独受刑责
- 有权势男性(官员、富商)包养,原配因经济依赖不敢告丈夫,只敢告"小三"
- 最终变成惩罚底层第三者、豁免婚内强势方的结构
韩国 2015 废除通奸罪时,民间女性团体也有较大反对声,但最终宪法法院仍以"性自主权、隐私权人宪"为由废除——这个张力值得立法前深思。
4.4 比较法潮流:去罪化而非加罪化
地区
通奸/破坏婚姻刑事化现状
德国
1969 年通奸违宪除罪
日本
1947 年战后废除通奸罪
韩国
2015 宪法法院废除(施行 62 年)
台湾
2020 释791号宣告刑法239条违宪失效
法国
保留为离婚过错事由 + 民事赔偿,不入刑
中国大陆
仅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刑事覆盖
可见二战后趋势是"通奸/出轨从刑法退出、转入民法过错赔偿",逆势增设新罪名,在国际比较上属于少数方向。
五、替代路径:不必设新罪,但可做得更实
如果用户的核心关切是"提高婚育率、保护儿童、震慑第三者",其实有几条比"增设勾引罪"更可行、副作用更小的路:
5.1 《民法典》端做实"过错成本"
- 提高离婚过错赔偿上限,将"长期同居型出轨""赠与第三者大额共同财产"列为加重情节,参考法国模式由法官酌定精神损害 + 财产分割倾斜
- 明确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范围扩展至非赠与类(如共同旅行、购房首付、代付消费),并由第三者对"不知对方已婚"承担举证责任
- 子女最佳利益条款在抚养权归属中,将"出轨方是否将第三者带入子女生活"列为不利因子
5.2 特定情形保留/强化刑事梯度(而非普遍设罪)
不必设"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这样一个普遍罪名,但可以考慮把几类高危情形的刑事保护做密:
- 破坏军婚罪已覆盖军人,可维持
- 哺乳期(婴儿 1 岁内)+ 第三者明知而插足致家庭破裂,可考虑新增轻罪或作为虐待家庭成员的加重情节(衔接刑法260条虐待罪)
- 涉及未成年子女被 neglect / 虐待的,走现有虐待罪、遗弃罪,不必另设
5.3 婚育支持体系的前置干预
江苏、浙江、山西等地已在推"结婚消费券""婚育大礼包""首套婚房补贴","十五五"提出婚育一体化支持体系:工会共青团搭交友平台、民政公安数据共享提升婚姻登记服务、学制优化拓展生育窗口、普惠托育降本。
家庭的稳定,一半靠"惩罚破坏者",一半靠"降低建设家庭的门槛"。后者对婚育率的边际贡献可能远大于前者。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 对"增设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的立场:
- 不宜仓促入刑。刑法谦抑性、举证困境、性别反噬、国际去罪化潮流四重约束下,普遍设立"勾引他人夫妻出轨罪"的立法成本 > 收益。
- 但现行法对"第三者"的零成本状态确实需要回应——回应的主战场应在《民法典》而非《刑法》:提高过错赔偿、扩展财产返还、子女抚养权考量第三者因素。
- 刑事端做"点"不做"面":维持破坏军婚罪;对哺乳期、涉及未成年子女受忽视等高危情形,可通过解释论或轻罪立法补漏,但不必普遍设"勾引罪"。
- 婚育率的根本解不在刑罚威慑,而在成本减负与性别平等:住房、托育、女性职业保障、育儿责任共担,才是"敢结婚、愿生三孩"的真正杠杆。
一句收尾:法律能守住家庭的底线,但撑不起家庭的全部。把"勾引罪"的立法热情,分一半去推普惠托育和婚房优先供给,对生育率的拉动可能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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