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交了200万购房款,开发商两年不签合同、不办网签。
他签了租赁合同,商场却是一个连消防验收都没有通过的“工地”。
他花150万装修、付了租金,换来的却是“水没通、电没敢送”的非法交付。
他亏损百万,想讨个说法,等来的却是两家关联公司的“切割式”起诉。
招商负责人录音承认:“管理费就是租金的一部分。”
住建局白纸黑字答复:这个商场,没有消防验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
600万的商铺、150万的装修——在一个“未验收”的商场里,全都成了泡影。
这是发生在安徽临泉县翔某海广场的真实一幕。
一、“朋友”请他入局:交200万房款,不签合同不网签
商家李某锋曾是某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懂金融、会管理,懂合同重情义;2022年辞职后接手管理家族企业,2023年,翔某海广场开始招商,开发商实控人朱某友以“朋友”身份亲自接待并力邀他入驻商场。李某锋陆续关闭了原有数家店铺,准备投入全部积蓄准备新店。
2024年7月8日,李某锋确定购买翔某海广场1001-1005号商铺,双方约定总价600万元。当时开发商明确承诺会在十月份房产交付并办理房产网签及相关房产按揭手续,因李某锋已开始筹备新店货品及装修,双方约定先支付200万元购房首付款,后期在房产能办理网签及按揭手续后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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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示诚意,李某锋应朱某友要求写下承诺书同,签署的承诺书明确写着:“申请按揭优惠后总价:6000000元。因资金暂时不足……先交房款2000000元,承诺剩余房款1000000元于2024年10月1日前付清,并同时办理该商铺银行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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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了,但开发商至今始终没有与他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办理网签备案,没有配合按揭手续。
2026年4月,朱某友在微信里说:“房子不是200万,是600万也没有交齐,暂时房子还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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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收了200万首付款,两年不签合同、不备案——开发商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把房子真正卖给李某锋。
二、150万砸进去,换来的竟是一个“未验收、无消防”的工地
如果说购房合同的缺失是“悬在头顶的剑”,那么租赁合同的签署,则是开发商明目张胆的“违规陷阱”。
这个商场,在法律上根本不具备交付和经营的条件。
2026年4月,李某锋从临泉县住建局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翔某海广场项目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也未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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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步确认:项目未完成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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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没有取得规划核实的商场,是依法严禁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
然而,早在2024年9月,开发商就与李某锋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并以“延期交付函”的形式,催促他在2024年10月10日进场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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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4.2.1条明确约定交付标准为“水通、电通、路通”。但实际上,开发商交付的是一个“三不通”的半成品工地。
工程部水电负责人在通话中承认:“现在关键房子都没验收……不敢送电。”“现在那个水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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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负责人也承认:“水也没通,电也没通……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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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开发商仍对外招租并强行“交付”商铺,直接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与《消防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这不仅构成严重的合同违约,更涉嫌行政违法。
三、“租金”变“管理费”:一份合同拆成两份,制造“拖欠”假象
与违规交付相伴的,是一份精心设计的“双重索赔”陷阱
2024年9月30日,李某锋签订了租赁合同和管理协议,并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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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租赁合同本身充满陷阱:
l租金合同金额极低:约4,386.6元/年(10元/月/㎡)
l管理费合同金额极高:668,787元——是租金的150倍
合同签订时,费用条款为空白,是开发商单方面事后填写,从未与李锋协商确认。
他们将同一笔租金拆成“租金”与“管理费”两份合同,制造出李某锋“拖欠巨额管理费”的假象——这不是管理,这是设局。
2026年5月1日,招商负责人在通话录音中明确承认:
“管理费就是房租的一部分。”
他还承认:“因为万某达这个事,他想撵你走。”
2026年1月26日,开发商以“拖欠房租和服务管理费”为由,向李某锋发出通知,要求2026年3月30日前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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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两家关联公司——安徽辉某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隆某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租金”和“管理费”为由,对李锋提起了两起独立的诉讼。
同一个实控人,用两家公司,对同一笔交易发起两次诉讼——这不是维权,这是“程序围猎”。
四、“补偿”变“清零”:引进万某达后,就要把他扫地出门?
与李某锋签约的,分别来自三家公司:
安徽辉某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购房收款方、租赁合同出租方、租金案原告;
临泉县隆某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延期交付函出具方、管理费案原告;
临泉县泰某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定金收取方。
三家公司,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朱某友。朱某友持有辉某隆生资100%股权,同时控制另外两家,注册地址临近、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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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左手收钱、右手起诉、中间推诿。
2026年2月1日,李某锋在微信中质问朱某友:“你卖我房子、租我房子的时候有万某达吗?我在万某达入驻前已经和你们达成了买卖租赁事实,起码有个先来后到吧?”
朱某友回复:“按万某达的统一经营咱们都好商量。”并称:“你临时装修了,我们也愿意按评估多少钱给你。”
李锋反问:“我一百多万的装修……不能正常营业一年亏损近百万……这些对我来说是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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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开发商要求施工方对李锋店铺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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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万某达之前,李某锋是合法入驻的商户;引进万某达之后,李某锋成了“该感谢我们”的累赘。收钱的时候是“亲人”,清退的时候是“你算老几”。
150万的装修,他称之为“临时”;“按评估补偿”,评估机构由谁控制?一句“临时装修”,就抹掉了李某锋合同已签、钱已交、装修已做、店已开的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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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个追问
一问开发商:收了200万购房款,为什么不签合同、不办网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是摆设吗?
二问开发商: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法律明令禁止投入使用,为什么还招租招商、要求进场签署租赁合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消防法》第十三条是摆设吗?
三问开发商:招商负责人录音承认“管理费就是租金的一部分”——为什么还要用管理费合同另案起诉?一份租金拆成两份合同,是避税还是设局?
四问开发商:在房产未交付的前提下签订租赁合同,商铺至今不能正常经营,导致商户装修一年多严重亏损——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五问开发商实控人朱某友:收了购房款、签了租赁合同之后,引进万某达就断水断电、强行清退——商户的合法权益在哪里?“先来后到”还要不要?
六、最后
李某锋在微信里说:“朱总,起码有个先来后到吧!?”
这句话,是所有问题的答案。
600万的商铺、150万的装修、200万的首付、关掉的数家店、近百万的亏损——在“万某达”两个字面前,全都不算数了。
这一切的起点,是开发商在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就对外招租招商、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要求进场装修。《建筑法》和《消防法》明确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红线清清楚楚,开发商视而不见——先违法交付,再主张违约;先制造陷阱,再指责“拖欠”。
李某锋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呼吁住建局、自规局就项目未验收即交付使用作出认定;请求公安机关就收取200万购房款后不签合同、不办网签是否涉嫌犯罪作出调查。
他需要一个公道。
“起码有个先来后到”——法律应当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一个全力拖举的家庭、一个明确被坑转眼就会倾家荡产的创业者、一个重情义而又相信朋友意气的普通人的生存危机,更是一个地方普通经营者面对无良开发商、面对政府招商的巨型企业集团的绝望申诉。
(本文内容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力求客观真实。为保护隐私,部分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本文不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作出定性判断,只呈现事实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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