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1948年的东京审判,是对日本战争罪行最全面的国际审判。不过由于美国为了能够顺利占领日本,豁免了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为了获取731部队的细菌战数据,与石井四郎等进行了肮脏的交易,致使731部队的核心成员均未被起诉;而慰安妇暴行也仅被归为“一般强奸罪”,未作为独立罪进行起诉。美国为了一己私利,仅仅对日本的部分罪行进行了法律清算,远未实现完全的公平与正义,这也是如今日本新型军国主义复活重要的源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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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在中国是否可以重新组建法庭,继续审判日本二战罪行呢?
一 中国是否有权对日本的二战罪行进行重新审判。
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明确规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论其犯罪日期,不适用法定时效”。日本在二战中所犯罪行,在国际法上属于情节最严重的犯罪,对其进行追诉和惩罚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在国际社会是有普遍共识的。近年来俄罗斯官方也多次重申,日本军国主义犯下的反人类罪行没有追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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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战争罪等严重罪行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国作为二战战胜国和受害国,完全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追究日本在中国领土上犯下的战争罪行,并承担相应的侵略者责任。因此,从法律层面看,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对日本二战罪行进行重新审判,这种管辖权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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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实中,中国却无法对日本的二战罪行进行审判。
但从现实操作看,中国几乎不可能再组建新的法庭对日本的战争罪行进行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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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罪犯已经离世。二战已过去80年,所有直接责任人和绝大多数战犯均已离世,审判失去了“人”这个最基本的对象。
其次是政治外交阻碍。当前中日关系复杂,单方面启动审判会被日本视为极端对抗行为,引发严重外交风波。同时,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条款,也可能在政治上被日本用作阻碍审判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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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就是司法操作难度大。即便启动“缺席审判”,也会因被告缺席而面临无法执行审判结果的问题。
三 以日本政府为被告进行审判,是否可行
可能有人会问,我们以日本政府为被告进行审判,是否可行?
以日本政府为被告,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障碍极大,几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
其核心障碍在于国际法上的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规定,一国法院通常无权审理以外国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非该外国政府自愿放弃豁免。日本政府一贯主张并坚持这一原则,并拒绝在类似案件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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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5名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及遗属,正式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被告为日本国政府(时任首相野田佳彦为法定代理人)。这是民间对日索赔史上第一次在中国本土法院起诉外国主权国家。遗憾的是该案最终并未正式立案进入实体审理,核心原因便是卡在国际法层面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规则上。即便中国法院强行判决,也难以在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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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在日本法院进行起诉,是民间索赔的主要渠道,结果却是几乎全部败诉。日本法院就是以“国家无答责”(国家不对其统治行为负责)、“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或“索赔权已被放弃”等为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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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例外与变数是2021年韩国首尔法院的“慰安妇”索赔案,首尔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应对慰安妇受害者进行赔偿,理由是“反人道罪行不适用国家豁免”。但日本政府仍然拒绝履行,首尔审判仍然未能改变整体局面。
因此,有权对日本进行审判并进行索赔是一回事,能否进行审判并获得赔偿是另一回事。以日本政府为被告虽“有门可进”,但司法之路却早已被堵死。
总的来说,组建新法庭审判在法理上可行,但在现实中却因时代变迁、政治阻力和司法障碍等原因而无法进行实际操作。目前,主要还是通过外交斗争的方式来延续这场“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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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为二战各国受害者无法继续对日本政府进行追责,致使日本右翼势力愈加猖狂,而这也在客观上对日本新型军国主义的复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上头条 聊热点##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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