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法律实务中,许多初涉跨境并购或国际贸易的法务与律师都曾有过这样的疑惑:同样是标的额相似的采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国内律师起草的中文版本往往只有寥寥数页,而美国或英国大所出具的英文合同却动辄上百页,厚得像一本电话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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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巨大的篇幅差异,不仅是起草习惯的不同,其底层逻辑隐藏着成文法系( Civil Law )与判例法系( Common Law )截然不同的法理基础。
01 默认规则与填空游戏:成文法系的底气
中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在起草中国法管辖的合同时,律师之所以能做到“言简意赅”,是因为背后有一部卷帙浩繁的《民法典》作为坚实后盾。
成文法体系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大量的“默认规则”( Default Rules )。例如,关于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甚至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间,只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特殊约定,《民法典》合同编已经预设了详尽的解决方案。
因此,中国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实际上是在做一场“填空游戏”:只需把交易的特殊商业条款(如价格、数量、交付时间)写清楚,剩下的通用风险分配可以直接交由法律兜底。
02 四角规则与契约自由:判例法系的焦虑
反观英美法系,其核心精神是高度推崇契约自由( Freedom of Contract ),且缺乏一部包罗万象的民事法典。在普通法官眼里,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法律”。
英美合同法中有一项著名的“四角规则”( Four Corners Rule )和“口头证据规则”( Parol Evidence Rule )。简单来说,法官在解释合同时,原则上只看合同文本“四个角”以内的文字,不会轻易引入外部证据,更不会像成文法系法官那样,主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为当事人“修补”合同漏洞。
这就导致了普通法系律师极度的“起草焦虑”。为了避免未来的法官作出不利于己方的解释,律师必须把所有能想到的极端情况和违约后果全部白纸黑字地写进合同里。
03
繁杂的格式条款( Boilerplate Clauses )
正因如此,英美合同的后半部分通常充斥着大量的格式条款。
例如,为了排除之前的口头承诺,必须写明“完整协议条款”( Entire Agreement );为了防止某一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崩盘,必须加入“可分性条款”( Severability )。即便是“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由于普通法没有法定的不可抗力定义,律师不得不将地震、海啸、罢工、流行病、政府禁令等数十种情形一一列举,生怕漏掉一项就丧失了免责护身符。
综上所述,英美合同的厚度,本质上是用尽善尽美的文字来填补成文法典缺位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对于涉外律师而言,理解这层法理,才能在审阅英文合同时,摒弃“废话太多”的抱怨,精准识别出那些隐藏在长篇大论中的风险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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