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新规:电视剧署名只能用法定姓名,不能用艺名,而且按姓氏笔划排序
几个行业组织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制定出这些规定?
这种规定不合法,侵犯了演艺人士的艺名权。艺名权具有商标属性与人格属性。
这种规定不尊重艺术规律和市场规律。演职员群体对一部电视剧的创作和市场影响差别很大,怎么可能按姓名笔划排名?
这种规定是为难广大观众听众,也影响文艺市场。俺是海清的粉丝,怎么可能去看黄怡主演的电视剧?俺也是岳云鹏的粉丝,你们为什么偏要用岳龙刚取代“岳云鹏”?如果这种规定推而广之,成龙怎么办?
搞出这种规定的社团组织,必要性何在?
转自《刘掌柜杂谈》 作者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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