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巴威”要来了
大家门窗都关好了吗?
除了防风雨,还得防“天上掉东西”——树枝砸车、花盆伤人、广告牌飞落……这些“飞来横祸”万一摊上了,该找谁算账?赔不赔?怎么赔?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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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查不到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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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呼啸,下班后的小李急着回家吃饭,途经一栋居民楼时,被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伤情严重,光是医疗费就高达10万元。居民楼用户众多,小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检察官来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第12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小李可以要求该居民楼用户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若未履行该义务,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小李只要能证明花盆坠落造成了实际损害,而花盆所在居民楼的居民、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就应向小李承担侵权责任。
台风来临前,居民对自己阳台的物品负有防范坠落物致害的责任,尤其是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更应对阳台的花盆进行固定或移置。物业公司则应及时提醒居民,并对居民楼及外围搁置物、悬挂物进行检查和加固。若居民、物业公司若无法证明已尽到上述义务,则需依法向受害人小李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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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就一定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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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城中村的老张家院里有棵老樟树,植株已严重老化,曾几度发生过枯枝脱落。台风来临前,社区人员曾上门提醒老张加固这棵木质疏松的樟树,可老张未予理会。台风过境时,老樟树倒伏,砸坏了邻居老朱家的屋顶,为了修补,老朱前后花了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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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来说法
台风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满足客观上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才属于不可抗力。普通台风均有气象预警,属于可预见的天气情况。若行为人收到台风预警后,对事件发生或扩大具有管控能力,却仍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或者当损害发生后没有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那么该情形应认定为可以避免且可以克服,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本案中,老张对自家的樟树负有管理义务和维护义务。台风来临前,老张应当预见存在安全隐患的樟树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对树木加强日常养护、修剪、加固,以防范损害发生。但实际上,老张在接到提醒后仍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且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因此应对老朱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醒
台风“巴威”来势汹汹,大家记得赶紧检查一下阳台、窗台,花盆、杂物统统收进屋,空调外机、雨棚也看看牢不牢。台风期间尽量别出门,更别凑在窗边看“台风大片”,远离大树、广告牌、施工围挡——安全第一,愿大家平安度汛!
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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