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小三买房转账238万,还说那是私生女的抚养费!广州白云,58岁男子与第三者保持十几年婚外情,还向对方转账140万,为非婚生女买房花费98万,原配发现后起诉要求全额返还238万,一审法院判决140万属赠与应予返还,98万属非婚生女“培养基金”不予返还,原配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没义务养小三生的孩子,不能用共同财产付抚养费,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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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58岁)与妻子陈某(57岁)结婚多年,共同经营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家产,但曹某私下与比自己小11岁的清远女子李某发展婚外情,2008年李某为曹某生下非婚生女小曹。
从这之后,曹某开始肆无忌惮地用婚内共同财产养这段婚外关系,2009年,曹某全额出资98万余元,以李某名义在花都区购买了一套住宅,供李某母女居住。
除此之外,2007年至2021年间,曹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陆陆续续给李某转了约140万元,还出钱给李某买了一辆奥迪车,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7年3月,曹某与李某签了一份协议,约定花都这套房归李某,若出售房款作为小曹的生活教育基金,同时对同居期间财产和非婚生女费用作了安排。
纸包不住火。陈某最终发现丈夫十几年间暗中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给情人,怒而将曹某和李某一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曹某对李某的全部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含房屋出售后98万增值款)及历年转账合计约252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曹某赠与李某约140万元转账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约140万元及利息,但对98万元卖房款未予支持,认为该房已约定为非婚生女基金。
陈某不服,上诉至清远中院,二审中三方争得面红耳赤。
曹某辩称:妻子知情未异议,转账中含给非婚生女的抚养费65万元应扣除,花都房出售款已约定专用于女儿,不构成擅自处分。
李某附和曹某说法,还主张转账中应扣除她回转曹某的39.29万元及购奥迪车款4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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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逐项审查后认为:
首先,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巨额财产,未经配偶陈某同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严重侵害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依法无效,李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关于花都房产出售款98万元,该房系曹某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全资购买,虽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签协议限用于小曹,但无证据证明98万元实际用于小曹生活教育,且该赠与本身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李某未支付购房对价也无实质投入,出售增值款本质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转化,应全额返还,不得以免除。
关于140万元转账款,李某已举证回转曹某39.29万元、实际支付购车款30.8万元(车辆已归还曹某),这两笔可从返还额中扣除;超出购车实际支出的主张不予采信。
至于李某所称转账中含非婚生女抚养费应扣除,法院明确指出:曹某对非婚生女小曹确有抚养义务,但该义务应用曹某个人财产履行,不得动用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对小曹无法定抚养义务,“原配没义务替老公养私生女”。
至于非婚生女小曹的抚养费,与本案赠与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抵扣,可另案处理,小曹一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处理。
最终核算:卖房款98万+转账139.97万-李某回转39.29万-实际购车款30.8万=167.88万元(约167.9万元)。
清远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决,确认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陈某返还167.9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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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婚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原配有权要回全部财产而非仅要回一半。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基于婚外情目的的赠与既侵犯配偶财产权,又违反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第153条第2款和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司法实践普遍支持原配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收受的房款、转账及对应增值收益。
第二,第三者主张部分是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予扣除一般不被采纳。
非婚生子女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受抚养权利,但支付主体是生父本人,应用其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或个人收入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承担,不能慷原配之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原配对非婚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在赠与合同无效纠纷中,抚养费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通常告知当事人另行向生父主张,不在返还款中直接扣减。
第三,实际有证据证明确系第三者代垫购车、已回转给出轨方的款项,因不属于第三者无偿取得的赠与利益,可在返还金额中扣除;但主张扣除的部分须有充分转账凭证佐证,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原配起诉时注意全面收集:出轨方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房产登记信息、第三者与出轨方聊天记录及非婚生关系证据,这些是锁定赠与总额、驳斥抚养费抵扣的关键。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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