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拿不回钱——这可能是当下许多债权人最真实的困境。民事诉讼路径走不通,刑事控告成为打破僵局的希望。但这条路该怎么走?
近期,我们遇到了多起借款型诈骗的控告和辩护案件。出借人明明出借了资金,但由于经济不景气,各方资金紧张,甚至债务人已经债务缠身、无力还债。虽然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轻易获得胜诉,但赢了官司仍然无法挽回损失——对于债务人而言,民事诉讼只是多了一份执行裁定而已。
于是,很多债权人不想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转而希望通过刑事控告维权,相信“抓人、坐牢”才能逼迫债务人还钱。
刑事控告确实是效率最高、效果最好的维权方式。 当刑事程序启动,谈判的筹码才真正易手,刑事立案就会成为谈判桌上最重的那颗砝码。然而,刑事控告非常复杂,不容易成功。
01 典型高发案例 案例一:陈女士刑事控告案
肖先生自2022年6月起,多次以“工程款未回笼、黄金投资占用资金”“XX桥梁运输需3-500万”“备批酒需200万”“凑钱解决征信/锁车问题”等为由,向陈女士借款,约定每月利息2分,按月偿还利息。
从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陈女士合计出借资金1100万元,仅收回本金50万元和部分利息。 每一笔资金都有借条,肖先生始终认可借款本息并承诺还款,双方也有多次详细对账。但肖先生明确表示:“只能在我有生之年希望尽量返还本金。”
民事诉讼已经没有追回钱款的可能性。陈女士发现被虚假人设所骗,前往公安机关刑事控告,结果公安机关直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 “没有犯罪事实” 。
案例二:谢女士刑事控告案
2022年至2024年期间,谢女士开酒楼的邻居声称有金融投资门路,而且可以保本付息,以借款的形式投资,签署借条。
谢女士起初投资200万元,初见成效,获得部分利息后,陆续分十几笔投资了1200万元,全部签订了借条。然而,2025年,谢女士发现邻居竟然没有工作、赋闲在家,便与其沟通还款。邻居表示,由于投资出去的资金都已亏损,无力还款。民事诉讼已经不可能拿回资金,谢女士也想提起诈骗的刑事控告。
这类案件有的刑事控告成功,有的刑事控告失败,有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甚至认定构成借贷型诈骗的案例也有;有的案件则被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被害人、债权人的维权效果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是法律规定不清晰,还是司法实践理解混乱?作为被害人,该如何进行有效控告?
02 有借条也可成立借贷型诈骗
有借条,虽然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并不排斥诈骗犯罪。即便有借条,也可以成立诈骗犯罪,俗称借贷型诈骗。
“借贷型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借贷型诈骗,说白了就是对方从借钱那一刻起,压根就没打算还。他只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把你的钱装进自己口袋。你以为是借钱给他,其实是他给你下了一个套,本质上就是以借款为名骗取钱款。
因此,即便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条、借据、欠条或者还款协议、还款计划之类的文书,并按期偿还了一定的本金、利息,在借贷型诈骗案中,这些行为只是犯罪嫌疑人为了便于诈骗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并不能将其行为直接认定为民事借贷,不能简单以此掩盖诈骗犯罪事实。
03 隐瞒债务情况
借款人如果隐瞒自身债务情况,实际上在其借款时,已经欠有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甚至早已是失信被执行人,为了获得借款而隐瞒自身债务。如果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则属于骗取贷款。借款人隐瞒自身当时已经负债累累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诈骗的重要依据。
04 虚构资产人设
借款人通过伪造银行余额截图、支付宝余额截图、房产证、身份证件、大额保险单、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虚构其身份、资产状况、还款能力、投资项目合同等事实,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出借资金也可以作为认定诈骗的重要依据。
典型案例
在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李某某虚构自己在黄沙海鲜市场有档口经营海鲜生意、名下基金账户内持有70多万元基金、银行卡内余额常年保持在100万元、拥有两套商品房和汽车等事实,向他人借款,据为己有,构成借贷型诈骗。05 虚构借款理由
民间借贷发生时,借贷双方都会对具体借款事由有明确的商议,极少出现笼统的“资金周转需要”而发生借款的情况。尤其是金额大、借款次数多的案件中,债权人一定会了解屡次借款的原因,债务人也会主动披露借款的具体理由、款项的用途。回顾借款人所提出的借款理由,如果其虚构了让被害人愿意出借资金的各种理由,则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
常见虚构方式
例如,以经营多家酒店、餐馆或公司等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向各被害人提出借款,经过调查,发现借款人并没有经营酒店、餐馆或者公司。
又如,以“工程款未回笼、黄金投资占用资金”“XX桥梁运输需3-500万”“备批酒需200万”“凑钱解决征信/锁车问题”、赎楼和垫资项目等名义借钱,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工程款未回笼、黄金投资占用资金等借款理由全部都是虚假的。
06 隐瞒利息来源
“你盯着那点利息,骗子盯着你的全部家底本金。”
借贷型诈骗最大的诱惑在于高额的利息。借款人按期偿还利息,虽然是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重要辩护理由,但如果利息的来源虚假,实际来自于其他的被害人或者就是出借人的资金,则该辩护理由有机会被击穿。支付利息,有可能是 “以息养骗”,是为了稳住出借人,以诈骗更多本金。
典型案例
借款人承诺:“你们借钱给我,我去贷款给别人赚利息,之后我来跟你们返利息。”然而,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明细等证实:借款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实际来源并非放贷赚取的资金,而是其他被害人或者案外人的借款,甚至放贷行为都不存在。这就属于隐瞒利息来源的诈骗手法。
07 隐瞒借款用途
有无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是评判借贷型经济纠纷还是借贷型诈骗的重要依据。用虚假的借款理由骗得出借人信任,获得借款,实际却将借款用于给付高额利息、偿还案外人借款、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和消费、取现、网络赌博、购买彩票等用途。甚至“借来的钱都拿去用了,到全国各地到处玩,挥霍了。”借贷型诈骗的特征就很明显了。
08 拒不返还借款
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的事实已经发生。此时,借款人的态度对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重要影响。借款人微信电话拉黑、出境逃匿、失联跑路等,是认定诈骗的重要依据。
09 小结
综合上述多种因素,评判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借贷型诈骗,如果借款人隐瞒债务,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资产人设、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利息来源等,向被害人借款,隐瞒借款用途挥霍使用,而后逃匿,就足以充分认定为借贷型诈骗。被害人报案时,就需要搜集、整理好充分的证据,形成证明系借贷型诈骗的闭环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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