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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只要借钱时编造虚假事由,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其实这类案件很可能只是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我是王玉琴律师,今天结合一起真实判例,讲清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如何区分,以及对借贷型诈骗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真实案件
王大胆谎称,自己能够运作某机场客运车辆运营项目,先后3次收取杨某73.5万元。后续杨某又从王大胆处借走7万元,尚有66.5万元未结清。
在杨某尚未察觉被骗、也没有主动催款的前提下,王大胆多次主动联系杨某,邀请对方上门全额退款。可杨某误以为这笔钱是承诺的经营贷款,不愿意只收本金,当场拒绝收款。沟通无果后,杨某报警,王大胆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王大胆犯诈骗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上诉后,中院判三缓五;因在法定刑以下判刑,依法上报最高法复核。
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认定王大胆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判决王大胆无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
控方认为王大胆虚构项目骗取巨款,即便事后愿意还钱,也是案发后的畏罪补救,构成诈骗罪。
王大胆辩称,虽然借款时编造项目,但主观上只是临时借用资金,自始至终没有侵占款项的想法;而且案发前多次主动还款,自身账户留存足额资金,具备还款能力,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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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客观上都采取了欺骗的方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但两者的主观故意是不同的: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
1、有无逃避还款行为
若拿到钱款后转移财产、失联跑路、挥霍、赌博导致无力偿还,直接推定非法占有;
但本案王大胆全程主动沟通还款,账户长期留存70余万资金,不存在逃避债务行为。
2、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刑法遵循谦抑性原则,如果双方资金往来清晰、身份可联系、债权能通过起诉追回,仅存在虚假说辞,优先认定民事欺诈,不宜直接按刑事诈骗追责。
3、还款行为发生时间与无法回款的原因
杨某从未主动催款,王大胆主动提出还款,最终无法回款是杨某拒收导致,并非王大胆拒不归还,足以排除非法占有意图。
综上,王大胆虽然编造谎言、隐瞒真相,取得了杨某的钱款,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而有大量证据证明在杨某尚未发现被骗之前,王大胆就提出了还款要求,且其有偿还能力。故本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构成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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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贷型诈骗案件辩护思路
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借贷型诈骗的核心辩护思路。
1、固定资金流水证据,证明自身具备足额还款能力,不存在无力偿还、挥霍钱款情形;
2、整理聊天、录音记录,证明在对方报案前,已主动提出全额还款,未失联、未逃避沟通;
3、梳理资金往来明细,区分双方互相转账金额,厘清真实欠款数额;4、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主张无非法占有目的,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五、律师提醒
不是只要借钱时存在虚假陈述,就构成诈骗罪,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一旦家人因借贷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不要慌乱,尽早整理沟通、转账证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边界,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如果你需要帮助,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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