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一个69岁的保洁员,徒手扑向手持双刀,正在追砍女学生的歹徒。他夺下刀,自己却身中两刀,左侧肺动脉被刺穿,这是一处致命伤,但他捡起地上的刀,追了歹徒三十米才倒下。
这个保洁员叫邓根仔,1956年10月生,牺牲前在深圳市恒池清洁有限公司扫地。
2026年3月26日清晨6时许,他途经东门中路东港中心门口,
撞见一名男子正手持双刀对一名女学生行凶,女孩无处可躲,刀已经举起来了。
邓根仔没有犹豫,他大声喝止,赤手空拳冲了上去,和歹徒扭打在一起,奋力把刀击落,
但不幸的是,夺刀的过程中,他身中两刀,左侧肺动脉大出血。
他却没停,忍着剧痛从地上捡起刀继续搏斗,歹徒见他手里有刀,转身就跑,
邓根仔追了三十米,因失血过多倒在地上,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抓获了嫌疑人。
2026年4月,邓根仔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
2026年7月9日,发布2026年第二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全国共86人上榜,邓根仔名列其中。
广东同批入选的还有赖国庆、曾文强两人。
从法律上讲,邓根仔的行为是教科书级别的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那邓根仔牺牲之后,他的家属将有什么补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凶手该赔的必须赔;如果凶手赔不起,被救的那个女学生,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民法典》第184条还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好人条款"。
两条合在一起之后的意思很清楚:你只管救人,出了事法律兜底。
但这件事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果邓根仔当时没冲上去,他会不会被别人"说"?
我们可能下意识的要求每一个路人都是英雄,但英雄终究是极少数的。
邓根仔冲上去了,是因为他骨子里有那股劲,那跟法律没关系,跟舆论也没关系。
法律能做的,不是制造英雄,而是让每一个普通人冲上去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邓根仔牺牲了,女学生活下来了,凶手被抓了,法律给了该给的认定,但你觉得,一个被救下来的女孩,余生该怎么面对"有人为我死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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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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