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狗冲出来把孩子咬倒撕扯,狗主人没拴绳!上海青浦,49岁男子马某饲养的两只犬从家中窜出闯入小区,将一名男童腿部疯狂撕咬致伤,孩子大人拼命营救才脱身,目前马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犬只收容,案件正在侦办——养犬疏忽可能不只是赔钱,更要坐牢!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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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26年7月7日早晨8点50分,地点是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附近的一个老式居民小区。这天周五,暑假刚开始,小区里早起遛娃的老人和孩子比平时多些。
据小区住户后来跟媒体讲的,当天早上这名男童,也就七八岁模样——由外公或奶奶带着在小区内部道路边玩滑板车,本来好好的,突然两只狗从小区侧门方向冲进来,一大一小还是同一品种,没人牵绳、也没见戴嘴套,直奔孩子而去。
孩子吓傻了想跑,被其中一只扑倒,两只狗围着腿部、小腿部位又咬又扯,孩子惨叫哭喊,老人冲上去用身体挡、拿随身买的菜篮子拍打驱赶狗,边上晨练邻居听见动静也跑过来帮忙吆喝撵狗。
混乱中,49岁的狗主人马某,才气喘吁吁跑过来,好不容易把两只狗按住套上绳控制住。
孩子左小腿有明显齿痕和撕裂伤,裤腿被血洇透,邻居帮忙打120并报警。经送医救治,男童暂无生命危险,但腿部缝合数针,是否遗留疤痕畸形或功能影响需后续复查。
事发后小区业主群炸了锅,有住户说这两只狗疑似从马某家院门或一楼未关严处跑出,他没抓住才窜进小区,也有人反映马某平时遛狗偶尔不拴绳。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警方已介入调查。
记者7月8日向徐泾镇政府、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了解,工作人员均答复公安部门在主责处理。当晚,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7月7日8时50分,育才路一居民小区内发生一起犬只伤人案件。经查,马某(男,49岁)饲养的两犬只从家中窜出后,进入上址小区咬伤一名男童腿部。受伤男童经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马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犬只已被收容,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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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指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意味着警方初步认定该犬只伤人事件可能触犯刑法,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非简单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了事。
这起案件目前尚未看到检察院起诉书或法院判决书,但结合通报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走向已很清晰:
若男童伤情经鉴定达重伤程度,马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便未达重伤,如查实用禁养犬种、明知犬只有攻击史仍不拴绳不戴嘴套导致伤人,也可能被追究过失犯罪或以其他罪名评价;同时无论如何都要承担完整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不少养犬人有个误区:我家狗不咬人,不拴绳没事,真咬了最多赔点医药费,这起上海案就是最直白的警示,犬只管理不当致严重伤人,轻则高额民事赔偿加重行政处罚,重则身陷囹圄留下刑事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
狗咬人,主人到底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第一,民事责任上适用无过错责任,违规养犬通常全赔。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主动挑逗、翻墙进院招惹)。若能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可减轻责任,但实践中未拴绳、未戴嘴套基本推定有过错不能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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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外出束牵引带、大型犬戴嘴套),或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因被侵权人有无过错而减免。
也就是说,在上海不拴绳遛狗致狗咬人,民事上基本就是百分之百赔偿责任,含后续整形、心理疏导、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强制措施甚至判刑。
很多人不知道,狗咬伤人不是永远只算治安案件。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司法实践中,若犬主长期不拴绳、饲养禁养烈性犬、明知犬只有咬人前科仍放任外出不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被咬伤达重伤标准(如深达肌层大面积撕裂、重要神经血管损伤、儿童严重创伤等),完全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警方对马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初步判断伤情或情节较重,正按刑案侦办。即便最终伤情未达重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75条也可处拘留并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可顶格15日拘留。
第三,合规养犬是最基本的免责和预防底线。
各地养犬条例虽有差异,但核心要求趋同:依法登记办证、按期免疫、外出束犬链(肩带不超过1.5—2米)、大型犬或烈性犬戴嘴套、避开人群密集场所、清理粪便、不养禁养犬种。家中庭院养犬须确保门院锁闭防逃逸。
一旦发生犬只脱管伤人,第一时间送医、垫付费用、留存监控与证人,积极和解争取谅解,可在刑事阶段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考虑。
养犬是权利更是责任,一根狗绳拴住的不只是狗,是一家人的平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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