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当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造假屡禁难绝,部分机构将监测报告异化为“定制商品”:有的“未检先出”,凭经验编造数据;有的偷梁换柱,涂改原始数据;更有甚者按需“定制”监测报告。某监测机构三年内竟出具数百份虚假报告,其背后不只是个别人员丧失职业操守,更折射出当前市场模式下监管逻辑存在漏洞。
针对此类痼疾,《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和机构,也罚相关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也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专门针对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失实证明的行为进行惩处 。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为何仍有人铤而走险?究其根源,是委托关系出现了错位。
在现行模式下,环境监测机构受雇于排污企业,形成了“企业出钱、机构出数”的利益共同体。监测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行为逻辑自然趋向于满足出资方的心理预期——若如实出具超标报告,无异于自断财路。在“谁付钱听谁的”的市场生存法则下,监测机构容易受利益驱动而丧失监督者的立场。只要这一底层商业逻辑不变,无论监管如何加码、处罚如何严厉,都难以根除监测造假的动机。
笔者认为,要破解这一困局,必须斩断监测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重构“企业付费、政府采购、机构监测”的三元分离结构。
重构资金流转链条。 现行的企业直接支付监测费,可以探索将其转变为“环境税—财政专项—政府采购”的闭环。具体而言,可在适度调增企业环境税费的同时,取消或抵减其原有的委托监测支出,确保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政府则将汇集的环境税资金纳入专项预算,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第三方监测服务。
上述转变将重塑权责对等关系。 监测机构的服务对象变更为政府监管部门,使其核心关切不再是迎合企业,而是确保数据真实以通过政府的质量审核。监测机构只有客观公正地反映排污状况,才能维持其政府采购名录中的席位并获取稳定收益。这从根本上将监测机构的“饭碗”与企业利益脱钩,使其回归“环境哨兵”的本位。
实践过程中应强化全程留痕监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嵌入严格的“数据溯源性”条款,要求原始数据、采样轨迹、仪器日志同步上传至监管平台。若发现造假,除取消资格、高额罚款外,同步追究其刑事责任,让造假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
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定盘星”,倘若因利益纠葛而失准,不仅会虚报地方环境质量,更会严重侵蚀政府公信力。将监测费用从“企业直付”转为“税负统筹”,看似仅是支付方式的改变,实则是通过财政杠杆撬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一招。唯有守住数据真实的底线,方能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作者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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