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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贤区检察院“沪未来·未小贤”未检团队检察官刘艳携手上海大学附属奉贤实验学校校长沈琳莹,以“正确认识欺凌,合理干预成长”为主题,结合真实司法案例、校园管理经验与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家长厘清概念、破除误区、掌握实操方法,助力家校携手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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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日常生活中我们和家长都习惯称“校园欺凌”“校园霸凌”,但法律层面使用“学生欺凌”,请问二者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使用“学生欺凌”概念,摒弃“校园欺凌”,核心目的是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大众认知中的“校园欺凌”会局限场景,默认欺凌仅发生在校园内部,存在认知盲区。而法律定义的“学生欺凌”,核心主体是学生,无论欺凌行为发生在校园内、上下学途中、校外公共场所,还是网络虚拟空间,只要是学生之间蓄意、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均属于“学生欺凌”。当下校园管理日趋严格,显性欺凌逐渐转为校外、网络隐蔽欺凌,包括“校园墙”造谣、隐私曝光、“人肉开盒”等网络欺凌行为,都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全方位覆盖学生成长全场景,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校长:学生日常相处难免产生社交摩擦,很多家长容易将普通社交矛盾过度定性为欺凌,也有家长忽视真正的欺凌行为,请问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怎么才能避免误判?
检察官:认定构成学生欺凌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主体要素、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等四个要素。第一是力量差异,欺凌存在明显强弱差距,多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涉事角色固定;而普通打闹双方力量对等,角色可互换。第二是主观意图,欺凌是蓄意、恶意加害,以伤害他人为乐,并非意外或玩笑过火;普通冲突多为无心之举、临时摩擦。第三是行为频次,欺凌具有持续性、反复性,长期针对同一受害者实施伤害;普通打闹多为偶发、一次性行为。第四是损害结果,欺凌会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失或抑郁、厌学等持续性精神伤害;普通打闹无实质性、长期性伤害,且孩子可自行和解。家长和学校需结合双方的以往关系、日常表现、发生次数、特定情境、师生陈述等情形来综合判断,既不纵容欺凌,也不盲目扩大矛盾。
校长:很多家长秉持“不吃亏”的教育理念,教导孩子遭遇欺负就打回去,这种教育方式看似保护孩子,实则存在哪些隐患?会带来哪些严重后果?
检察官:“以暴制暴”是防治学生欺凌中最典型的家长误区,极易造成双向伤害,甚至引发严重违法问题。这种教育会让孩子固化“暴力解决矛盾”的错误认知,滋生极端处事思维。一方面,若孩子对手实力更强,反击不仅无法自保,还会遭受更严重的欺凌,产生自我否定、自卑懦弱的心理问题。另一方面,极易引发“恶逆变”现象,让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多名长期遭受欺凌的学生,因缺乏正确引导,最终采取投毒、恶意报复等极端方式伤害同学,从受害者沦为违法者。同时,暴力反击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刑事责任。真正的保护不是教孩子反击施暴,而是教会孩子理性维权、寻求家校帮助、坚守法律底线。
校长:不少中小学生家长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孩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欺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法律对低龄学生欺凌的追责与惩戒有哪些规定?
检察官: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年龄从来不是欺凌的“护身符”。首先,刑法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降至12周岁,情节恶劣的欺凌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欺凌者,并非无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可对其采取训诫、赔礼道歉、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服务等九类矫治教育措施,管教无效的可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欺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地已有低龄学生欺凌致人重伤,家长赔付百万余元的判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予以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倒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校长:日常生活中,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遇到“学生欺凌”问题?
检察官:防治“学生欺凌”,需要家庭、学校、孩子协同发力,建立全场景防护模式。首先,家长要摒弃错误教育理念,不教孩子“以暴制暴”,不纵容孩子的霸道行为,同时拒绝过度焦虑、过度干预孩子间的社交摩擦,给孩子适度的社交成长空间,引导孩子树立正确是非观,学会包容、沟通与担当。日常多关注孩子的情绪、学习、交友和身体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前排查欺凌隐患。其次,家长要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拒绝打骂式教育,多鼓励孩子融入集体、结交好友、坚持体育锻炼,增强自信心与身心健康,减少被欺凌概率。同时教会孩子自我保护,遭遇欺压及时止损、脱离现场,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和老师。最后,坚持理性家校联动,孩子出现矛盾冲突时,家长要耐心核实真相、理性沟通维权,相信学校分级处置、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配合学校开展教育疏导与隐患排查,家校合力筑牢孩子的成长防护屏障,从根源上预防“学生欺凌”发生。
来源:奉贤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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