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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消息:从7月起,由内蒙古、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八省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的《沿黄八省区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施行。此举打破了外资登记地域壁垒,推进黄河流域政务服务一体化,不仅有效降低境外投资者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持续擦亮各地对外开放营商环境名片。
哪些业务能享受便利?
已在沿黄八省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再次在沿黄八省区区域内办理三类业务可申请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
1.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拟投资企业)
2.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拟投资企业)
3.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满足3个条件即可免重复公证认证
(一)在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中存有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未标注有效期的,自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标注限用区域或未超出限用区域;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标注不得复印使用或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办事流程超简单
自主申报:填写统一制式互通互认申请书,并签署合规承诺;多名境外投资者需分别填报。
窗口核验:登记机关进行事前信用核验,存在不适用情形的则仍需依法依规提交公证认证原件。
材料简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仅提交加盖原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无需重复提供公证认证原件。
事后监管:企业对承诺真实性负责,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八省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这5种情况不能走互认通道
(一)拟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
(二)已投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已投资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四)已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其他不适用情形。
办事小贴士
1.办理时携带《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通互认申请书》,由境外投资者签字盖章、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确认。
2.涉及多个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公证认证材料互认的,需分别填报。
丨来源:青橙融媒综合自内蒙古市场监管、内蒙古日报
丨编辑:张英
丨校读:商乐
丨审核:韩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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