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
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
钱款还能要回吗?
近日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恋爱分手引财产争议
陈某(男)与朱某(女)因工作相识,而后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过程中,陈某多次向朱某表达结婚意愿,主动提及彩礼、车辆、房子等婚后规划,期待与对方组建家庭,且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朱某转款,有520元的“浪漫心意”,也有5万元的大额付出。此外,陈某还为朱某购置手机、手表,垫付退租违约金等,各项财物及支出共计近19万元。
然而仅仅相处了半年,双方就因矛盾分手。分手后,陈某认为自己的转账、赠与的贵重物品均是以结婚为前提,如今婚期无望,朱某应该返还全部财物。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所有款项、物品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朱某辩称,所有财物均为陈某自愿赠与,自己从未主动索要,且恋爱期间也曾向陈某转账,因此不同意返还。经核查,朱某曾分3次向陈某转账共计7000余元,但均被陈某全额退还。
厘清性质依法裁判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多重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陈某部分小额转账、垫付的退租违约金、赠送的手机手表等物品,均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正常馈赠,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依法认定为普通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返还诉求不予支持。
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知,陈某曾明确向朱某作出迎娶承诺,详细谈及彩礼、房产、车辆等婚后安排,足以证实陈某的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范畴,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时,受赠人继续占有大额款项便失去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双方交往时长、收入水平与当地消费标准,最终法院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款项16.5万元。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转账,根据赠与是否附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无条件的赠与。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未明示对价条件且金额在日常消费合理范围的赠与,一般情况可视为无条件的赠与;
二是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主张条件未成就,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素材:袁花法庭 海宁法院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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