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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是征地拆迁保障实体权益的基石。现状调查缺失、补偿方案不公告、听证权被剥夺、评估机构单方指定等程序违法乱象,严重侵蚀知情权与参与权,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等强制性程序规范。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据法律规范与司法审查规则,梳理如下核心要点。
违反法定程序即属征收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征地须开展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范围、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意见;多数要求听证的必须召开。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增设征收土地预公告程序,时长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要求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对未签约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分别设定补偿方案公告征求意见、旧改听证义务以及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程序;第十九条强调评估报告必须向被征收人送达并告知复核鉴定权利。上述规定均为效力性强制规范,任何环节遗漏或顺序颠倒即构成程序违法。农用地转用征收还须恪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先审批、后公告”程序,未批先占属根本性违法。刘鹏律师指出,司法实践对剥夺评估机构选择权、补偿决定作出前未保障陈述申辩权、评估报告未送达等情形,均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充分彰显。
程序违法之救济与司法审查要点
遭遇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条提起撤销或确认违法之诉。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重作;若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依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举证应聚焦程序缺失的客观事实,如无公告的影像资料、听证通知回执缺失、评估机构协商记录阙如等。司法审查不仅关注程序是否形式上走过场,更注重是否实质保障参与权,听证流于形式仍可导致决定违法。根据《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致被征收人无法行使复核鉴定权的,构成程序重大瑕疵,被征收人可诉请撤销补偿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且未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的,可确认违法而不撤销,但征地拆迁中公告缺失等不属此列,被征收人应力主撤销。征地程序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未予协商即径行作出补偿决定的,亦属违法;若未达成协议且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即强行占地,权利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赔偿。
刘鹏律师强调,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第一道防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征收决定直接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行政复议期限六十日,被征收人需紧盯公告时点,及时启动救济。面对程序违规,应组合运用政府信息公开、书面异议、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固定程序违法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违法征收财产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获赔;程序违法可推定行政机关过错,有效降低举证难度。行政机关唯有严守公告、听证、评估选定程序细节,方能避免败诉与赔偿风险。刘鹏律师建议,征收启动阶段即应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过程留痕固定,以程序正义守护合理补偿的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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