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兰
伴随网络舆论治理争议持续发酵,韩国于7月7日正式施行《信息通信网法》修订案。由于该法修订案的核心宗旨是整治韩国国内泛滥的网络谣言、虚假信息与恶意诽谤乱象,针对性极强,因此引发韩国学界与舆论高度关注。
韩国总统李在明不久前曾公开指出,部分有关中国投资与房地产交易的报道存在事实失真、叙事放大等问题,极易滋生对华负面舆论,呼吁强化虚假信息传播治理。这一官方表态,使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平台责任界定与舆论边界规制等议题重回公共视野。在舆论与制度双重背景下,正式落地的《信息通信网法》修订案,针对网络虚假信息传播、平台治理义务、言论自由边界等核心问题完成了新一轮规则调整,成为韩国近年数字舆论治理的重要制度革新之一。
在韩国,围绕网络空间虚假信息与仇恨言论的治理议题,近些年逐步进入制度性强化阶段。长期以来,韩国信息通信网络空间中针对政治人物、特定社会群体及公共议题的极端化表达、恶意攻击与虚假信息传播屡屡引发争议。这类现象不仅加剧了社会舆论的对立与分化,也对公共讨论秩序、个人名誉权以及政治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持续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2024年6月起韩国多名国会议员陆续提交28份《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下称《信息通信网法》)修订草案。相关草案由主管常设委员会——科学技术信息放送通信委员会委员长进行统筹整合,于2025年12月19日正式提交,并于同年12月24日经韩国国会全体会议表决获得通过。该法案于2026年1月6日由韩国政府正式颁布,定于今年7月7日起施行。
与以往相比,此次韩国《信息通信网法》修订的变化,并非仅表现为法律条文数量的增加,而是网络治理思路发生了明显调整:过去的制度设计侧重于在问题发生后追究个人责任,现在则开始将监管关口前移,将平台纳入更直接的治理责任体系之中。
关于此次修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网络虚假信息传播;二是打击数字名誉侵权;三是强化平台责任,同时让受害者维权流程更清晰、更具操作性。具体来看,法案进一步细化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大型信息通信服务商被要求建立自动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内容,同时做好数据留存,以便后续调查和追责。在一些紧急情况下,监管机构还可以要求平台直接采取删除、限流甚至临时封禁等措施。
与此同时,法律也对“仇恨性内容”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如针对种族、国家、地域、性别、残障状况、年龄或社会身份等因素,反复或公开煽动歧视、暴力、严重损害人格尊严的内容,被明确纳入规制范围。在责任追究上,这次修法也明显加重了处罚力度。对于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仅要赔偿实际损失,在一些难以量化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法定赔偿上限,并根据情节承担更高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重新界定了平台的定位。平台不再被视为“信息中转站”,而是被要求承担一定的公共治理责任。如建立透明度报告制度、定期公开内容处理情况、同时引入事实核查机制,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谷歌、YouTube、Meta等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也在约束范围内。
本次修法的另一显著变化,是对网络侵权行为引入更具威慑力的经济责任体系。一方面,法律允许在损失难以量化的情况下设定最高5000万韩元(约合22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对情节严重且通过虚假信息牟利的行为,可适用最高五倍惩罚性赔偿,并同步建立非法收益追缴机制。此外,对于反复传播已被司法认定为虚假信息者,监管机构可处以最高10亿韩元罚款。这种司法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双重结构,明显强化了对持续性网络造谣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防止制度被滥用为“压制批评意见的工具”,法律也引入了SLAPP(策略性封口诉讼)防范机制,被告可申请法院对诉讼性质进行审查,从而避免公共监督被恶意诉讼反向压制。这一点显示出韩国立法者试图在“强化治理”与“防止权力滥用”之间寻找制度平衡。
如果从更宏观的视角观察,此次修法的真正意义,并不止于强化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更在于国家治理逻辑对平台化传播结构的再嵌入。
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流通主要依赖编辑机构的筛选、把关与议程设置机制;进入社交媒体时代后,信息传播则日益受到算法推荐、用户互动及社群网络的推动。这种传播结构的变化,使情绪化与极端化内容更易获得流量优势,也使信息真伪的判断呈现出更强的即时性、碎片化与不稳定性。
韩国此次立法,正是在这一结构性变化下试图重新建立“国家—平台—用户”之间的责任链条:通过强化平台责任,将原本分散的传播行为重新纳入可治理结构之中。与此同时,界定“虚假信息”仍有一定弹性空间,该法律在具体实施中如何避免滑向选择性执法,将成为关键观察点。
目前,世界各国都努力尝试重新界定数字平台在公共信息秩序汇总的角色。韩国的特点在于,其治理路径更强调行政监管与平台技术义务的结合,同时引入更具威慑力的赔偿与处罚机制。这种高强度治理模式在提升执行效率的同时,也更容易引发有关“言论自由边界”的争议。对于其他国家而言,这一立法动向的观察意义在于,在全球平台化传播持续加速演进的背景下,如何在提升信息治理效能与保障合理表达空间之间建立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将成为共同面对的治理议题。(作者是浙江万里学院文化传播学院教授、延边大学韩国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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