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学术批评和人身攻击的核心边界,就看三条线:事实线、范畴线、目的线。三条线全部守住,是正当批评;任何一条被突破,就是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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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个标准套进蒋方舟事件,结论很清晰:肖鹰指出论文引注页码缺失、版本标注错误、存在笔误等内容,属于正当学术批评;但他无实据指控“全面系统性造假”“代笔买文”,以及造黄谣、泄露学号、羞辱家人,全部越界,构成独立于学术争议之外的人身攻击和侵权行为。
事实线,说的是“你指控的东西有没有证据”
引注不规范是事实,可以批评;直接定性为“造假”和“抄袭”,只会在查实后成立。
肖鹰列出的23项指控中,有部分内容是站得住脚的。论文将《政治正义论》误写为《社会正义论》、出版年份错标为“1080”、引文缺失词语,这些属于文学论文写作中的规范性问题。
蒋方舟自己也承认了引注不规范,包括二阶引用未作充分说明、只标注英文原著而未标注所参考中译本的转引等。
但问题出在肖鹰把“引注不规范”直接升级为“抄袭”“全面造假”“伪造文献”。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是两个概念,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术不端主要指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或文献,以及买卖论文等。
引注格式错误、转引遗漏、版本误标,如果没有窃取他人独创性表达,通常属于“学术失范”,应在规范层面纠正,不一定构成需要撤销学位的学术不端。
肖鹰说“二十个注释全部虚构”,蒋方舟逐条回应后,绝大多数指控被证明不成立:被指“编造”的引文,英文原文真实见于原著;被指“篡改编造”的情节概括,每一个情节都写在小说里;被指“编造”的《政治正义论》引文,与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逐句吻合。
肖鹰自己在采访中也承认,指控的23个例子里可能存在错误——“即便其中10个被否定,剩下的依然足以证明”。
法律上怎么判断?《民法典》第1025条保护“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但明确划定红线:捏造、歪曲事实的,不能免责。
如果校方最终认定不存在“抄袭”“伪造文献”等学术不端行为,肖鹰反复声称的“全面造假”“二十个注释全部虚构”就可能被认定为失实指控,举报人需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范畴线,说的是“你骂的东西和论文有没有关系”
造黄谣、泄露学号、羞辱家人,这些和论文查证无关,出界即侵权。
蒋方舟在回应中列出了肖鹰三类越界行为:在认证公众号发布无实据的涉性谣言、公开羞辱蒋方舟母亲、未经授权获取并公布蒋方舟及其他在校学生的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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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传播的针对蒋方舟母亲的侮辱性文字
学号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的受保护个人信息。肖鹰通过他人账号获得论文后,将这些学号与论文内容一并公开传播,直接让无关的第三方学生被置于网暴风险之中。造黄谣和辱骂家人则与学术查证毫无关系,属于以“学术打假”为名的私怨发泄。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北京四中院2026年审理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也确立了同类规则:即便学术质疑部分成立,溢出学术范畴的隐私泄露、人格羞辱行为独立构成侵权,不受学术监督免责规则保护。
也就是说,论文有没有问题是一回事,造黄谣和泄露隐私是另一回事,各有各的法律责任。
目的线,说的是“你到底是为了学术,还是为了搞人”
“极端选择性打假”——先选定人,再去翻论文找问题,把格式疏漏包装成“全面造假”公开处刑。
肖鹰自己承认是“极端选择性打假”,也就是先选定一个人,再去他身上找问题。他和蒋方舟素不相识,蒋方舟称其行为源于对蒋方舟本人、家长、师长以及韩寒的长期不满。
这与正常的学术监督逻辑相反。学术监督应该是发现学术问题后启动调查,而不是因为对某个人有意见,再去翻他多年前的论文逐句搜寻纰漏,把引注瑕疵冠以“造假”之名反复公开指控。
2026年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影射式发帖”名誉侵权案确立了一个裁判规则:如果行为人以征集“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并通过抽奖等方式诱导扩散,属于侵权的加重情节。
同理,以“学术打假”为名,持续一年对一个特定对象进行公开羞辱、隐私泄露,本质上已经偏离了公共利益监督,变成了以公器行私怨。
你可能想问:如果论文确实存在引注不规范,这些批评不就算是有事实基础吗?
有事实基础的部分,和有事实基础之外的部分,是两笔账。指出引注页码缺失、版本误标,属于正当批评;但把“引注不规范”说成“全面造假”,再把造黄谣、泄露隐私加进去,就完全超出了学术讨论的范畴。
法律不会因为你在100句话里说了10句真话,就豁免剩下90句假话和侮辱性内容的侵权责任。核心事实是否成立,始终是判断行为性质的第一标准。
目前,中国人民大学已启动调查,承诺90个工作日内完成。蒋方舟已于7月4日报警,并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学术问题归学术——等校方出具权威结论;侵权问题归法律——让司法机关裁定越界行为的责任。两条线各自独立,互不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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