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狗不咬人,不用牵绳”
“养只烈性犬,没人管”
“叫几声很正常,没必要较真”
狗狗是治愈生活的陪伴
但放任不文明养犬行为
不仅打破邻里和睦、威胁公共安全
甚至触碰法律红线
近期
烟台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常态化整治中依法查处了多起不文明养犬案件
以案说法引以为戒
牟平
6月26日,牟平公安分局政府大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姜某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未按规定牵领犬只,违反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立即改正。
高新
近日,高新公安分局银海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称其所在小区内有人遛狗不牵绳。经查,该业主在出门倒垃圾时任由其饲养的三只宠物犬跟随,均未按规定束犬绳。最终,民警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养犬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莱州
近日,违法行为人钟某与张某均在各自所在小区内携犬出户时,未按规定使用犬绳进行牵引。其中,张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更因未受约束,擅自进入他人车库,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莱州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其违法行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口
近日,龙口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辖区某院内,王某某饲养马犬一百只。经核实,该类犬系烟台市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招远
近日,招远市公安局梦芝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辖区一院内饲养的狗经常在夜间犬吠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调查核实,该处饲养的犬只在夜间持续吠叫,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划重点养犬自由,绝非任性自由依法规范饲养是底线法条在线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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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持证养犬,合规登记:及时办理养犬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疫苗。
◆牵好“文明绳”:携犬出户时,不论犬只体型大小,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当好“卫生清理员”:遛犬时请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环境整洁。
◆严守禁养“红线”:自觉规避烈性犬、大型犬禁养清单,严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转扩提醒身边人牵紧“文明绳” 养犬不掉“链”从你我做起,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 | 全市公安机关综合
编辑 | 迟安娜
校对 | 姚晓辰
审核 | 吴维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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