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21时13分许,民警在唐县镇设卡夜查时,对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进行例行检查,在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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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核查发现,刘某某并非初犯。2019年2月28日,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随州市交管支队一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从重情节。
7月3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7月3日,刘某某已被送交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年内刘某某也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随县公安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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