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近日,深圳一家青少年“厌学矫正”机构负责人起诉维权的学员家长名誉权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其中包括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律师费。
根据新京报2024年9月发布的报道《走出“扶禾”》,2023年12月,钱佳将重度抑郁的16岁女儿送进深圳市扶禾心理教育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禾”),接受“转化”,每月学费2.5万元。机构广告宣称:“解决厌学逃学、自闭不出门、焦虑抑郁等问题”,“助力五百多名学生重返校园”,“帮助孩子成长蜕变,平稳度过青春期”。
半年后,钱佳发现,女儿变得更加沉默,经常自残,还尝试过自杀。女儿接出扶禾后,钱佳报警、向属地行政机关举报,最终,属地街道与消防、民政、卫健、教育、市监等多部门联动执法,当时的学员被接回家,职工团队解散了,扶禾搬离了原址,暂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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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禾的广告。图/扶禾官网
与此同时,钱佳在社交媒体上发帖、微信群发言曝光扶禾和机构负责人寇明娇。寇明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钱佳,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赔偿原告因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5.3万余元,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等。2025年5月该案立案。
今年6月30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佳赔偿寇明娇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和2000元律师费,但未支持原告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和失业经济损失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社交媒体相关帖子下发布的评论中,关于收费问题、资质争议、教学方式、饮食安排、关小黑屋等描述均指向扶禾提供的托管服务,属于针对作为法人的扶禾的经营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原告个人实施的侮辱或诽谤。
但法院同时指出,被告针对寇明娇本人的品德才能作出的一系列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比如,钱佳在抖音账号中指控寇明娇作为扶禾创始人侵害未成年人,利用专业背景收费,实施虐待、体罚、侮辱等;并在寇个人照中面部部分标记红色的“×”。
一审法院指出,被告虽提交了部分学生及家长的聊天记录以佐证第三人存在虐待等行为,但相关陈述多为单方描述且未经司法机关核实,被告据此在公开网络上发布严重负面的确定性指控,并将该负面评价与原告个人形象直接关联,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书显示,钱佳在群聊中多次指控扶禾存在虐待等行为,在群聊中发送“一个孩子的自述”,文章中公开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称原告作为扶禾负责人声称扶禾可缓解抑郁症,实际采用极端且非法手段虐待学生等。法院认为,上述行为“超出对服务质量的一般批评范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钱佳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不认可法院判决金额,准备上诉。寇明娇表示,她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编辑 杨海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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