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18 日凌晨,一名 21 岁朱姓男子在涿州一处居民住宅内与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失去意识。当日凌晨 3 时伤者昏迷,直至 16 时 13 分急救车辆抵达现场,间隔时长接近 13 小时。这段时间里,在场人员仅在屋内对伤者进行观察照料,直至伤者出现大小便失禁症状后,才拨通急救热线。
一、事件完整时间线
根据案件书面材料记录,事发全过程整理如下:9 月 18 日 3 时 01 分,李某与朱某来到李某居住的小区住宅内,二人饮酒期间产生口角,朱某先动手掐住李某颈部,李某击打朱某眼部,随后将对方拖拽摔倒,俯身持续击打其上半身。3 时 53 分,李某独自离开住宅,前往他人经营的足疗门店。3 时 57 分,李某和袁某、王某荣一同返回住宅,将倒地的朱某扶至沙发,未联系急救渠道。4 时 19 分,李某再次离开该住宅,之后未再返回现场。4 时 51 分,袁某回到足疗店叫来邹某,二人 5 时 10 分一同回到住宅,邹某看到地面碎裂酒瓶以及朱某肿胀的右眼,依旧没有呼叫急救。7 时 51 分,袁某通知夏某来到住宅照看朱某。14 时 48 分,朱某始终没有苏醒,邹某、袁某、王某荣外出寻找医护人员;夏某曾致电咨询医务从业者,对方表示正常饮酒昏迷人员应当苏醒,建议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5 时 32 分,袁某、夏某前往药房借用血压计,为朱某测量血压。16 时 05 分,夏某归还血压计回到住宅,发现朱某出现大小便失禁表现。16 时 13 分,袁某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场后将朱某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救治,此时距离冲突发生已近 13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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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家属提供)
二、伤者诊疗记录与伤情鉴定结果
医疗机构入院记录显示,伤者入院时处于中度昏迷状态,检查发现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脑疝、左顶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骨折、多处肋骨骨折、眼部挫伤等多处损伤。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文书显示:伤者颅内出血伴随脑受压症状,评定为重伤二级;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多处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眼部挫伤属于轻微伤。伤者入院后立刻开展左额颞顶部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手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同步进行脱水、止血、抗感染等配套治疗。术后伤者长期意识不清,伴随低热、头部创口渗血等情况,行走、语言功能均受损,全部日常起居都需要家属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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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诊断书 家属提供)
三、相关法律常识客观科普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个人自身行为造成他人陷入人身危险时,具备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伤害加重的救助义务。本次事件里,李某的肢体冲突行为直接造成朱某重度受伤昏迷,该行为让伤者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依法负有及时救助的相关义务,但李某中途离开事发住宅,未实施送医、呼救等救助行为。袁某、邹某、夏某、王某荣多人先后抵达现场,均亲眼看到伤者长时间昏迷、眼部明显肿胀,也收到医务从业者建议尽快呼叫急救的提醒,但全程仅进行观察、测量血压等行为,没有第一时间联系急救。相关案件材料已移交司法审理渠道,针对李某的伤人行为已作出对应司法处置。针对事发后长时间未及时送医这一情节,其余在场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一切以法律审理最终结论为准。从大众普遍认可的处事准则来看,他人生命健康遭遇危险时及时伸出援手是普遍共识。
四、伤者当前现状
距离伤者手术完成至今已有九个多月,身体恢复情况不理想,无法自主行走、开口说话,吃饭、穿衣、翻身等基础生活行为都需要家人全程陪护。接诊医师表示伤者身体损伤难以完全复原,头部创口仍有渗血情况,长期存在健康隐患。颅脑损伤属于急症,救治时机直接影响脑部损伤程度与后期恢复效果,延误救治容易造成脑部不可逆损伤。本次事件中长达十余个小时的救治空档,引发网友对于在场人员救助义务的讨论,涉事各方相关权责划分,全部以司法渠道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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