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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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保全,无法主动偿债的情形。
那么,因另案保全无法清偿的,保全期间的加倍利息还应继续计算吗?
最高院在《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自有资金、财产因另案司法保全、查封被限制处置,导致客观上无法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该非因自身过错造成的履行障碍期间,应当停止计算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利息具有惩戒属性,仅归责于被执行人的迟延行为才可计收,客观履行不能期间应予扣除。
本案核心案情:某金钱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足额银行存款被另案法院诉讼保全冻结,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偿债财产,客观无法划拨资金清偿本案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只要款项未划转清偿,加倍利息应连续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执行法院采纳该观点,持续计息叠加罚息。被执行人向最高法提起执行监督,最高法改判纠正,认定另案保全属于外部司法限制,非被执行人主观拒不履行,冻结保全期间依法停止计算加倍债务利息。
【裁判观点简析】
依据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质是惩罚性利息,立法目的是惩戒被执行人主观拒不履行、恶意拖延偿债的失信行为,而非对客观履行不能的无辜情形强制追责。
若财产被另案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对资金无支配、划转权限,属于司法强制措施导致的外部履行障碍,并非其隐匿财产、恶意拖延。此时继续计收惩罚性利息,违背公平原则与利息惩戒初衷,因此该期间应当依法扣除、停止计息。
不能停止计息的排除情形
本案同时划定适用红线,下列情形不得停算利息:被执行人自身涉诉导致保全、恶意转移财产引发另案查封、刻意制造资金冻结障碍;名下尚有其他可清偿财产,仅部分资产被保全;利用保全裁定恶意拖延本案执行,上述情形仍需连续计收加倍利息。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遇另案保全冻结时,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保全裁定、冻结回执等证据,书面申请分段停止计算加倍利息,援引本案抵扣罚息,只有精准区分主观拖延与客观不能,才能公平核算执行罚息,避免债务不合理虚增。申请执行人如需抗辩,应重点举证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偿债资产、恶意引发保全等事实,阻止违规停息,保障债权完整受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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