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想白嫖!青海西宁,男子与女友恋爱期间,累计通过微信转账百余笔共30余万元,分手后男方主张系借款要求全额返还,女方辩称含共同消费、520/1314示爱赠与及打麻将输赢,庭审中男方出示微信聊天——女方亲口承认“我知道微信转账28万多、买房借8万,我可以给你打借条”,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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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男)与赵某(女)于2022年7月经家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同居交往,2024年9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
恋爱期间,都某通过微信向赵某频繁转账,最初一笔是2022年7月23日赵某称需支付房屋租金,都某微信转去4000元。
此后两年多,赵某常以还信用卡、凑房款、车贷、日常开销等理由要钱,都某因想进一步发展关系且碍于情面,陆续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100余笔。
都某后期自行梳理:微信转账合计308565元,另通过招商银行转账24000元,赵某于2024年11月曾还款7500元(赵某抗辩已还12500元),尚欠约30万余元,故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赵某答辩称:双方是正常恋爱关系,转账中含特殊节日520、1314示爱金额属自愿赠与,部分系共同旅游餐饮消费,部分为打麻将结算,都某把所有花费全算她头上不公平;且招商银行24000元无借款合意,微信部分款项她也认可是借款愿协商归还,但坚决反对全部按借款算。
都某为证明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微信支付转账明细、招商银行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催款录音。
其中关键微信聊天记载——2024年11月13日都某发消息:你可以算算,你也有记录,光微信转账就给了你28万元多,买房子借款8万元,紧接着又是买车。
赵某回复:我知道的,你不用说。如果没有借条,你去告我,我们两个之间这件事,人家还得研究一段时间,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什么关系。现在我主动承认,我给你打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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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对当庭质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
法院对微信转账总额经核算剔除红包及特殊含义赠与、共同支出后,认定都某微信渠道实际向赵某转款284565元为争议基数;招商银行24000元因无备注借款且都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达成借贷合意,不予认定为借款。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并不当然等于赠与,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定性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系赠与或其他债务的应举证证明。
若被告不能举证或其抗辩被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录音等推翻,结合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情侣赠与常理、被告事后承认欠款等事实,法院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赵某本可主张520、1314等特殊数字及小额消费属赠与(这部分原告已自行剔除),但她在与都某的微信中明确表示知晓金额并同意打借条,构成对借贷合意的自认。
第二,情侣间经济往来建议分层举证与区分处理。
①含520、1314、节日小额红包一般认定为情感赠与,分手不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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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额无特殊含义转账、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备注借款、聊天说先借你、以后还)或被告事后承认借款的,可按民间借贷主张返还;
③共同消费支出各自承担或按实际分担,不单独作为一方债权;
④若转账时备注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购房、购车),婚姻未缔结可主张附条件赠与返还,但不适用借货利率。
原告本案中因未证明招商银行24000元存在借款约定而败诉,提醒当事人大额款项往来应尽量留痕——备注用途、保留对方确认借款或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
第三,被告方若主张全部是赠与或含共同消费,须提交相应消费票据、共同出游凭证、特殊金额转账对比清单等证据,仅凭口头抗辩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本案中赵某未到庭质证且书面抗辩无实质佐证,对其有利的抗辩(已还12500元有转账凭证法院予以采信)之外,其余麻将输钱、共同消费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未被采信。
总体来看,恋爱可以谈钱,但谈钱要留痕迹——有借说借,有赠说赠,方能避免分手后的“算账”变成“烂账”。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虽双方未签借条,但分手后都某向赵某核算金额时,赵某明确回复我知道的并表态主动承认,我给你打借条。
该聊天内容能够证明双方对已发生的微信转账金额进行了确认,且赵某承认并同意偿还,应认定双方就微信渠道转款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款项已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招商银行24000元缺乏借贷合意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应还金额:法院认定微信转账争议款项为284565元,扣除赵某已还款12500元(有微信及手机银行转账凭证佐证),赵某应偿还都某借款本金272065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都某偿还借款272065元;驳回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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