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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当事人普遍存在三大认识误区。靳双权律师逐一澄清:
误区一:“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真相: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可被相反证据推翻。如果借名人能证明“出资+占有+合意+票据持有”,法院可以认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借名人。名字写了就是我的——这个说法不成立。
误区二:“谁持有房产证原件,谁就拥有房屋。”
真相: 房产证原件由谁持有,只是证据之一,不是决定性因素。在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房产证由出名人持有,但法院仍然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判决过户。法院采信了借名人的解释:因产权证需购房人本人领取,故由出名人暂时持有,符合常理。
误区三:“没有书面协议就一定打不赢官司。”
真相: 没有书面协议≠败诉。只要出资+占有+票据+合理解释四要素齐全,法院同样可以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在靳双权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获得了胜诉判决。
靳双权律师提醒: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务必签书面协议。但如果确实没有书面协议,也不要轻易放弃——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您通过其他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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