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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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要求的新证据,通常为新发现或新取得,或者无法另诉的证据,不属于这种情况,一审、二审没有提交的证据,属逾期举证,终审判决生效后,通常不能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那么,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哪种情况仍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最高院入库案例《湘潭市某某公司诉广东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一、二审经法院释明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后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导致案件改判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证据予以采信的同时,对其再审才提交证据的行为给予民事制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双方签订了四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湘潭市某某公司分包广东某某公司总承包的案涉工程。但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双方确认湘潭市某某公司并未实际分包案涉工程,双方之间实际建立的是劳务挂靠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务挂靠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至于广东某某公司欠付湘潭市某某公司劳务管理费的具体金额。
一、二审时法院均向广东某某公司释明,要求该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的相关会计资料,以便计算案涉欠款的金额,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导致原审判决只能根据湘潭市某某公司提交的2007年底广东某某公司下属九分公司的财务资料,认定广东某某公司2007年底欠湘潭市某某公司劳务分包款。
广东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供了2008年其下属九分公司的部分财务资料,湘潭市某某公司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部分证据反映的内容对本案欠款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本院再审予以采纳。
根据广东某某公司提供的新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经计算,广东某某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总计欠湘潭市某某公司管理费215179.51元。鉴于在本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案涉欠款进行对账,也没有证据证明广东某某公司拒绝对账,双方当事人亦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对于湘潭市某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湘潭市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对于广东某某公司一、二审期间经法院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另行制作罚款决定书予以罚款。
周军律师提醒,逾期证据并非不能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只要其属于撬动再审的关键证据,法院仍有可能采信,但会处以民事制裁。当事人可权衡利弊,审慎选择是否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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